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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阳县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8〕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实施办法
为扎实推进我县病死畜禽(含自然灾害死亡畜禽、不明原因死亡畜禽、病死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等,下同)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工作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尽快建成覆盖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体系,形成“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科学高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确保区域内不发生病死畜禽污染环境、传播疫病、流上餐桌等公共安全事件。
二、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所有权明确的病死畜禽,按照“谁产生、谁处理”原则,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负有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病死畜禽处理情况的义务。无处理条件的,要及时送交收贮点,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站或驻场官方兽医。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对违法丢弃或不能确定所有权的病死畜禽,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处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打捞并处理;其他公共区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并处理;从县外或县内流入本辖区内的病死畜禽,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从县外或县内跨乡镇(街道)流入的病死畜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三)明确落实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委:配合县农委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实施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和管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相关经费,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
县农委: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病死畜禽各环节认定办法,与县财政局共同研究落实国家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查处养殖、运输、屠宰环节随意处置病死畜禽的行为。因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畜禽可参照执行。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培训;制定病死畜禽收集、临贮、运输的流程与技术规范;定期发布动物疫情预警、预报;配合县农委做好全县病死畜禽收集点建设等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城市街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协助县农委在垃圾处理场等场所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乡镇(街道)收储网络建设。
县食药监分局: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指导,对没收的畜禽肉类及其产品处理可参照执行。
县公安局:负责对各部门依法移送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交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增加畜禽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承保率和投保补贴额度;建立养殖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实施无害化处理作为病死畜禽出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供电公司: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储、处理用电纳入农业用电,做好病死畜禽收储、处理场所的用电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协助做好政策性保险全覆盖工作,按时完成收贮点建设,组织收集辖区内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及其他公共区域发现的病死畜禽,辖区内畜牧兽医站要负责监督、指导收贮点工作、病死畜禽认定,建立完整的无害化处理信息资料档案。
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做好病死畜禽的收集、运输及收贮点的运行工作,建立完整的无害化处理信息资料档案。
三、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自行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常年存栏生猪当量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定点屠宰场等生产经营者自行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购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以民办自用、就近处理、清洁环保为原则,自行实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其他畜禽养殖场、过渡性屠宰场(点)、畜禽养殖专业户、农村散养畜禽户,可采取就近深埋等方式处理病死畜禽;或在保障病死畜禽运输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有偿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进行处理。
(二)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对采取委托处理的散养户、养殖场、屠宰场(点)、指点道口检查站发现的和政府强制扑杀及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无害化处理资金补助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合资源”的原则,以村社收集、乡镇贮藏、统一运输、集中处理为基本框架,形成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集中处理,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1.建立委托集中处理体系。由于我县每年病死畜禽数量不大,不再单独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工艺先进、清洁环保、就近处理,降低成本”的原则,择优选择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委托处理。由县政府委托该公司对全县需集中委托处理的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同时赋予享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并给予适当的运输补贴;由该公司负责对收集的病死畜禽、政府强制扑杀的畜禽和执法监管部门查封、扣押的病死畜禽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2.建立集中收集体系。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收贮点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并建立以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工作人员、村级防疫员为主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组,集中监督收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中小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屠宰场(点)等委托的病死畜禽。
3.建立病死畜禽运输系统。利用购置的流动收贮专用车,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企业管理使用,由集中处理企业负责到户(收贮点)收集、运输病死畜禽,确保辖区内病死畜禽正常中转和及时运往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
(三)规范管理运行模式。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场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1”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
1.畜主主动申报。养殖业主必须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死亡情况。
2.乡镇登记处理信息。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收到养殖业主报告畜禽死亡信息后,在《云阳县病死畜禽死亡信息登记表》登记,并分别向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和保险公司通报。
3.处理中心及时收贮。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规划收运路线,与保险公司和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一起到场(户)采取直收方式,使用全封闭冷藏专用车统一收运到病死畜禽收贮点。
4.集中处理。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对病死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5.保险联动。对参保的病死畜禽,保险公司负责现场勘验理赔工作,并严格执行凭有效的无害化处理单据理赔。
6.严格监管,确保处理到位。畜牧兽医站负责疫病诊断、监督指导无害化处理消毒,并填发《云阳县病死畜禽收集单》(一式四联,乡镇畜牧兽医站、收贮点、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企业各一联)后监督送交到收贮点。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从收贮点运走储藏尸体时,由县农业执法大队派人监督、填发《云阳县病死畜禽处理单》《一式三联,收贮点、无害化处理企业、县农业执法大队各一联》,并监督运送到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要用好用活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项目、整合资金,打捆使用生猪调出大县、沼气工程建设、养殖污染治理、生猪保险和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等项目资金,将其合理使用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环节。农业、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对大型规模养殖场、屠宰场自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给予项目资金支持;财政、发展改革、环保、国土等部门对社会单位和个人出资修建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的,参照公益性设施建设给予立项、用地、用电、环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国土部门优先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将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与产业扶持发展政策资金挂钩,享受财政补助的养殖场应具备动物疫病诊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条件。鼓励保险机构增加畜禽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承保率和投保补贴额度;建立养殖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实施无害化处理作为病死畜禽出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财政、畜牧部门应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于2018年6月底前出台财政补助、委托处理收费等政策。财政部门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损失补助政策、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以及病死畜禽送交补助激励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扩大到所有畜禽散养场户;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我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税务部门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电力部门将病死畜禽无善化处理收储、处理用电纳入农业用电,做好病死畜禽收储、处理场所的用电保障。交通部门对购置和使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用运输车辆的在政策方面予以支持。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普及科学的无害化处理常识,增强广大市民的法治意识、环境卫生意识、动物防疫意识、生物安全意识、食品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群防群控”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监督指导。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骗取保费、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等,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建立健全非法处置病死畜禽行为有奖监督举报制度,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举报电话:5516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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