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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05-17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阳府办发〔2018〕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93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提升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广大师生安全,维护学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我县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符合实际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

(三)工作目标。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园平安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四)健全学校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在教育中要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强化规则意识。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溺水、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诈骗、防意外伤害、心理健康等专题教育,每学期组织1次以上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必要的考核。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广泛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等活动。鼓励各种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牵头单位:县教委。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交巡警大队,团县委,县妇联,县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积极探索建立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制度。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探索建立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制度。在此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扩建对校园环境带来噪音、大气、辐射等污染的生产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要求。在学生安全区域内,公安机关要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增强学生的安全感;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完善交通管理设施。(牵头单位:县综治办。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城乡建委,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文化委,县交巡警大队,县工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建立学校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预警、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销号”闭环防控工作机制,坚持将学校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学校风险防控的前端着力点,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推进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不断完善风险信息系统,指导学校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实施行业分类分级监管,指导学校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牵头单位:县教委。配合单位:县综治办,县城乡建委,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产品。(牵头单位:县教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八)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校(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逐级明确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教职工“一岗双责”安全管理机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职能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名教职工,并进行严格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教职工保卫校园安全的积极性主动性;探索师生联动方式,提升校园安保质量。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牵头单位:县教委。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食药监局,县工商局,县消防大队,团县委,县妇联,县应急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健全有关部门日常管理职责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加强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健全定期例会、门岗盘查、隐患排查整改、护校巡逻等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举措,督促学校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学校安保工作人员,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会同公安、安监、交通、食药监等部门指导学校做好交通、消防、安全监管、食品卫生、防溺水、防恐防渗、校车等日常工作。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重庆市公安局服务学校29条措施,健全学校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抓好校园及周边治安防范、反恐防暴、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健全警校协作、警民联动工作机制,指导学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抓好涉生道路交通安全,会同教育部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财政部门要优先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国土房管部门要为学校重大地质灾害或隐患的应急处置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工商部门要做好校园及周边区域内市场主体登记及日常监管工作。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金融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不良“校园贷”等涉校涉生非法金融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地震、林业、气象等部门要分别加强对学校防震、森林防火、灾害性天气防范工作和相应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综治、公安、市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严禁流动摊贩活动。保监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及相关保险中介涉校涉生的保险承保、理赔等业务监管。共青团组织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关工委要针对青少年特点,组织开展有益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种形式的活动,通过家长学校、社会活动等形式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积极参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县教委。配合单位:县综治办,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县交委,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县文化委,县卫生计生委,县林业局,县交巡警大队,县关工委,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消防大队,县金融办,县委网信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实际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除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外,每所学校应当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学校保安推行“保安公司派驻,教育部门管理”的专职安保队伍管理模式。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组建护校队、义务消防队、反恐防暴队等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推进保安室警械的规范化建设。寄宿制学校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牵头单位:县教委。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一)稳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配齐配强校园安防技术装备,校园主要区域视频监控要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逐步推进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学校要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学生在校期间,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严格落实门岗排查和登记、护校巡逻、应急值守等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隔离栏、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牵头单位:县教委。配合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应急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二)构建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学校规划、选址、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设防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学校建筑物及基础设施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凡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牵头单位:县教委。配合单位: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质监局,县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三)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按照教育部等9个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要求,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预防,依法处置。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工作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担任法治副校长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牵头单位:县教委。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委网信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四)构建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教育部门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关部门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县教委。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妇联,团县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十五)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学校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属地政府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整合多方力量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及时启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和责任认定等工作,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开展对受威胁、受影响学校的救援和受伤害学生的救治、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牵头单位:县教委。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安监局,县应急办,县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六)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各类“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责任人。(牵头单位:县教委。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安监局,县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七)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学校应当按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法执行。民办学校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由学校自行承担,财政已安排公用经费补助的学校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严禁违背学生及家长意愿要求学生购买或向学生推销保险产品。要大力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牵头单位:县教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八)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教育、公安等部门要采取措施,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要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牵头单位:县教委。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十九)强化统筹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动协作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县教委。配合单位:县综治办,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县交委,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县文化委,县卫生计生委,县林业局,县交巡警大队,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消防大队,县金融办,县委网信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十)强化基础保障。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牵头单位:县教委。配合单位: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十一)强化督导与考核机制。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县教委。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附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附件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时限要求

1

在学校周边探索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

县综治办

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城乡建委,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文化委,县交巡警大队,县工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18年12月

2

建立学校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县教委

县综治办,县城乡建委,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18年6月

3

完善校园安防技术防系统,学校主要区域视频监控要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

县教委

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18年12月

4

建立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工作机制。

县教委

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委网信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18年12月

5

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责任追究和处理机制。

县教委

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安监局,县应急办,县消防大队,县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18年6月

6

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探索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县教委

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18年12月

7

明确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县教委

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18年12月

注:任务分解表中没涉及的工作任务以实施意见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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