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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5〕 173 号
各乡镇人民 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阳县殡葬事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阳府发〔2012〕78号)等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殡葬管理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殡葬改革管理工作, 具体 负责殡葬管理的指导、布置和检查督促,拟定殡葬设施规划,落实殡葬惠民政策。
各乡镇(街道)要 严格执行殡葬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负责本辖区内殡葬事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法院、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教委、县城乡建委、县交委、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委、县卫生计生委、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民宗局和县文明办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管理
(一)加强火葬管理
全县火化区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必须实行火葬。火化区域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执行。土葬区域内居住的城镇公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土葬区域内农村村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公益性墓地或划定的区域内薄棺深埋。禁止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
(二)加强公墓管理
县级经营性公墓须由市民政局批准,乡镇、村(社区)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局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建殡葬设施 和擅自建设经营性公墓。对擅自利用承包的林 地、耕地出售坟地墓穴、违法建墓和非法经营的,由县国土房管局、县林业局依法查处。各乡镇要规划建设好公益性公墓, 逐步实现遗体、骨灰埋葬公墓化 。
( 三 ) 加强丧葬用品管理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禁止 搞 封建迷信丧葬 活动以及 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雕刻、出售墓碑应在县政府指定的丧葬用品销售点进行。 未经县民政局批准 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
(四)加强丧事活动管理
严禁 占用城镇街道 以 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沿途抛洒纸花、纸钱 等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丧属在家办理丧事,应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殡 仪 服务站、殡仪馆的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规范服务 行为 , 严格 收取标准,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五)加强殡葬救助管理
具有我县常住户籍人口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其他因灾害造成生活困难人员和无名尸体为殡葬救助对象,没有享受其他渠道的丧葬补助或赔付金的由县财政给予殡葬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在县外死亡火化的享受同等殡葬救助。
(六)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殡葬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殡葬管理,要加强对本地区域内的土地和森林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接埋本村组以外的遗体和骨灰,不准修建活人墓、大墓和豪华墓。要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巡查力度, 依法加大对乱埋乱葬、违规建造活人墓、大墓、豪华墓等行为的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民政局报告。
县民政局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 指导督促乡镇(街道)抓好日常管理工作。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对违法土葬占耕地者按照《土地法》严肃查处,并限期复耕。
县林业局负责对毁林建坟者按照《森林法》进行查处,并限期恢复植被。
县工商局负责对全县为埋坟人修坟提供丧葬用品的经营户依法进行彻底清理,并规范其行为。
县监察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干部职工违反《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街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抓好殡葬管理工作。
对 拒不改正殡葬违法行为的, 由县民政局 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阻扰或抗拒强制改葬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进一步严明纪律
县民政局为殡葬事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考核办法。定期不定期地对全县殡葬事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全县殡葬管理工作的督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履责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全县通报。县监察局要对因工作不落实、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方法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追究部门及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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