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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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云阳府发〔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2019年3月25日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及范围等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及范围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我县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凡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知规定缴纳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一)县城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包括青龙街道、双江街道、盘龙街道、人和街道、黄石镇、水口镇)。

(二)江口镇、南溪镇、高阳镇、凤鸣镇、龙角镇、平安镇、沙市镇、故陵镇、红狮镇、栖霞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三)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三、减免政策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1.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3.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4.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5.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6.符合政策的城市建设和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廉租房;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1.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2.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3.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三)三峡工程移民和征地移民安置房屋按补偿销号合同面积等面积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居民安置房屋按原房屋产权面积等面积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超出部分按标准征收。由实施搬迁的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必须是搬迁补偿移民或避让搬迁居民。

(四)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四、征收管理

(一)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已开工建设未缴纳配套费的,按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标准缴纳配套费(对乡改镇的已开工建设未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手续项目,按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时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二)除本通知减免政策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的规定,从其规定。

(三)符合本通知第三条减免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工业园区项目、招商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本市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按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执行。

(四)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金额达到600万元,可申请分次缴纳。初次缴纳应在施工许可证申领前完成,金额不得小于应缴金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五)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由县住房城乡建委按规定审批。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县住房城乡建委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县住房城乡建委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县财政局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县住房城乡建委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七)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旅游景区,待规划取得县政府批复后,配套费征收参照本通知中心镇的要求执行。

五、执行时间及其他

其他未规定的本县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执行。

本县其他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0日起执行,原2013年10月24日发布的《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3〕256号)同时废止。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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