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补办手续情形。允许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以“三调”及国土调查年度变更数据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的前提下,修筑住房,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部门论证,报县政府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其中:1.对于 1987 年前建成的土木结构、砖木结构、条石结构房屋,建成后至今未进行改扩建的,出具权属证明文件,完善公告审核程序后,按审核结果予以确权登记,无需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2.对于占生态红线的房屋且持有产权证需办理转移登记或遗失补证的,房屋未进行改扩建的直接办理过户或补证,因改扩建发生变化的应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并补办农转用及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验收通过后办理不动产登记。3.在生态红线内的房屋申请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后办理农转用及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验收手续通过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是异地迁建情形。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需要以及项目经批准占用实施搬迁,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环境不造成影响的,在严格落实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前提下,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开展论证,报县人民政府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后,可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进行异地迁建,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建设用地规模(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和宅基地用地标准,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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