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5.如当事人身份或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6.《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遗失的书面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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