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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政策解读
日期:2025-04-18

现就《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条例》的发布背景及意义

古树名木是极其珍贵的自然历史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等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1月25日,李强总理签署第8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予以公布,《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一)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做好具体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二)分级分类。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对树龄500年以上、300年以上不满500年、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分别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实行整体保护。

(三)认定公布。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四)日常管理。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严禁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一旦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生长异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对于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严格审批程序移植;除特殊紧急情形外,禁止采伐古树名木。

(五)保障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三、贯彻落实措施

一是全面开展宣传学习。司法、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通过举办培训班、专家解读、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周等方式,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帮助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日常养护责任主体和社会公众等更好掌握《条例》内容,确保《条例》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二是完善配套政策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完善我县古树名木保护制度,落实政策保障,确保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持续推进。三是强化部门协同合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林业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协作机制,强化保护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古树名木保护合力。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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