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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云阳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方案
日期:2022-06-17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我县地处三峡库区腹心,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被重庆市确定位为生态涵养区。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推动“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全面成,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青龙街道、双江街道均已建成无煤街道,县城天然气用户普及率达97.5%。同时也是落实大气十条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要求,满足我县城区居民呼吸清新空气期盼的重要举措。因此,制定和出台本通告非常必要。县人民政府决定2020年9月24日起施行《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青龙街道滨江社区等12个社区及张飞庙风景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云阳府发〔2016〕21号同时废止。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

青龙街道滨江社区、白鹤社区、白云社区、柏杨湾社区、磨子岭社区、青龙嘴社区、天鹅社区、张家坝社区、民德社区、亮水坪社区、杨沙社区(不含农村)、复兴社区(不含农村),双江街道杏家湾社区、外滩社区、黄金包社区、大雁社区、莲花池社区、梨园社区、桂湾社区、稻场社区(不含农村)、东风社区(不含农村),盘龙街道盘石社区、龙安社区(包括张飞庙景区、南滨路民俗风情街、张飞路、常州路,不含农村),人和街道立新社区等城镇建成区,面积约16平方公里。

(二)核心举措:

1.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

2. 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各类设施,限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3.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适用对象:禁燃区划定范围。

(四)执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五)注意事项:

1.县经信委要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设施建设力度,优先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巡查检查,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2.青龙街道、双江街道、盘龙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禁燃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清洁能源改造之前,督促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和个人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管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在2020年12月底前停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他清洁能源。

4.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组合对应《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Ш类燃料,具体如下: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将青龙街道张家坝社区,双江街道梨园社区、东风社区、桂湾社区、稻场社区的城市建成区,新增面积约7平方公里,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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