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委发〔2020〕4号
中共云阳县石门乡委员会
云阳县石门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门乡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招投标
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属各单位:
《石门乡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制度》已经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云阳县石门乡委员会
云阳县石门乡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3日
云阳县石门乡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制度
一、项目发包
为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云阳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扶贫项目招投标“以案四改”试点工作配套制度的通知(云阳委办〔2020〕3号),有效防止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投标效率不高、个别党员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监管责任不落实、围标串标及非法转包等现象,达到项目财政资金利用的合理性、规范性、高效性等,特制定我乡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监管机制。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扶贫领域限额以下项目是指使用与扶贫相关的财政资金、债券资金、融资资金、捐赠资金等,在本乡实施的路、水、房、电、讯、环保、生态等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严禁肢解规避招标。
第二条 限额以下项目发包应当遵循公正、诚信、择优、高效的原则,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发包活动。
第三条 根据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经集体决策可采取打捆公开招标、竞争性比选(分为公开或邀请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发包方式确定承包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施工类项目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并达成一致,可直接确定承包商。不需要专业队伍施工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包给乡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力量不足时可聘请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指导项目实施。
第四条 发包程序为编制发包文件、公布发包公告及发包文件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等。交易地点由项目单位自行确定,不强制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采取邀请竞争性比选的,项目单位通过乡党委、政府通过上会集体决策的方式,从满足项目资格条件的企业中邀请3家及以上的企业参与比选,决策过程应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发包文件应依法编制,不得设置各类不合理的限制和壁垒。项目单位以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对应投资额(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等)作为发包最高限价。
施工类项目中标候选人按满足发包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投标报价低于发包最高限价85%的,可要求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担保金额为发包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倍,且最高不超过发包最高限价的85%。
项目单位要求缴纳投标保证、履约保证、预留质量保证的,投标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发包限价的2%,履约保证金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质量保证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六条 投标人少于3家的,可确定1—2名中标候选人。无投标人的,项目单位分析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组织第二次发包,仍无投标人,在不高于第二次发包价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确定承包商。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其在发包活动中形成的过程资料存档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只保留中标候选人的资料。
第八条 限额以下项目应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现场管理等主要条款应与发包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应将项目发包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抄告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与施工企业应进行履约情况满意度互评,对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以“星级”形式对外公布,星级等次高的企业,项目单位可优先选择。对项目单位的评价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满意度互评客观、公正,不利于对方的评价应提供佐证资料。
第十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不良行为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黑名单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有效期内,取消其参与本乡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承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以围标、串标等任何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二)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挂靠投标;
(三)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四)不按照发包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五)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
(七)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十一条 项目发包信息、建设动态、资金使用信息等应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依法公开,并同时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不得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项目发包活动。乡镇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本人不得承揽工程项目,其亲属不得在其辖区承揽工程项目。村(社区)干部本人不得在本村(社区)承揽工程项目,可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承揽项目的建设管理,村干部的经济待遇与项目的收益挂钩,具体按《云阳县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云委组〔2019〕60号)执行。
如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将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二、资金管理
第一条 强化管理:按照“资金统管、属事管理、归口下达,谁主管、谁监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构建权责匹配、全程监控长效管理机制,乡纪委做到全程参与,一是严格监督项目的按进度正常实施,二是严格监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保证项目资金的合理合法合规使用。
第二条 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乡财政办集中支付,乡纪委实时监督的支付制度,由乡财政办负责按进度直接向县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通过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扶贫对象或建设单位。
第三条 到人到户类扶贫资金支出:扶贫资金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的,按“责任主体不变、政策标准不变、发放渠道规范”的原则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除无自理能力等特殊人群外,原则上不得将补助资金转到非补助人员个人账户,非特殊情况不使用现金形式发放。
第四条 工程及产业类扶贫项目资金支出: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进度、合同拨付资金。拨付原则上按项目启动、进度过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先由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建设,在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划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严格按照上级文件上缴县财政国库。难以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写出书面说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收回项目计划,由项目实施单位将资金上缴县财政国库。
第六条 各项目主管科室负责衔接上级开展扶贫资金审计工作,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和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问题,责令整改,加强问题线索移送,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和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在审计报告(决定)整改期限内整改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乡财政办、乡纪委、各项目主管科室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牵头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经常性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会同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整改意见,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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