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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凤鸣镇业务办理服务指南(规划建设类)

受理单位:云阳县凤鸣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办公地点:云阳县凤鸣镇书院路31号(政府大楼左侧附属楼栋一楼)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4:30-18:00

          冬季: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凤鸣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023-55353989

监督电话:凤鸣镇纪委:023-55353995

一、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

(一)申办条件(对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所需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原宅基地产权证。

(三)申办程序:

1、小组受理。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2、村级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做好台账记录,报送镇审批;

3、镇审批。镇政府根据实地审查意见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由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建房竣工后,建房户至所在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相关要件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补充说明

1、按照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除回乡落户的外,在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禁止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房。

2、农村村民建住宅(含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原基改、扩建及利用空闲宅基地进行农房建设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原宅基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对原宅基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名字不符的应严加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改建房屋的主体资格。对因产权人死亡或不动产权已发生转让的情况,应先行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后再予审批。

4、农村村民将原住房出卖、以复垦等方式有偿退出宅基地、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审批(易地搬迁建新拆旧指标抵扣的除外)。

5、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每人申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从严控制农房建设规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1米),同时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5平方米。

6、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原则,”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确需异地新建房屋的,必须无偿拆除旧房并对原宅基地进行复耕。

二、申报农村CD级危房改造

(一)申办条件(对象):农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农村户口;只有一套住房,且住房为C级或D级危房;农户贫困类型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中的其中一类。

(二)所需材料:

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三)申办程序:

1、村评议。

(1)信息调查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情况、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居)委会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居)“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支书或村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居)委会接到农户申请后,经信息调查核实无误的,召开村级评议会议进行评议,镇政府应安排工作人员到会进行监督。

(4)公示、上报。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居)委会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农户基本信息、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居)委会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张榜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镇政府。

2、乡镇审核审批

镇政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村级上报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审核结果在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镇政府将审批结果上报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住房城乡建委核查后依据核查结果下达建设计划。

3、建设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表》,并申请县级验收。

4、发放补助资金。通过县级验收合格后,镇政府通过农户“一卡通”帐户拨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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