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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日期:2021-07-14 字体:【

第一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规定,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

第三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 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通过预售方式销售的商品住宅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完成购房业主参与户内施工质量检查工作,检查 结果及整改结果由建设单位收集归档,在商品房交房时交付购房业主。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户验

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按套出具质量合格文件.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已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服务机构检查报告中的质量缺陷问题应完成整改;已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项目,保险机构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报告中的质量缺陷问题应完成整改。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 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 专家参加验收组。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1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购房业主参与施 工质量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 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 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 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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