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标准的规定,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工程质量是否 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
第三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 一 )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 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 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 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三)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 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 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四 )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 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 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 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五)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六)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 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七)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八)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九) 通过预售方式销售的商品住宅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 位应按有关规定完成购房业主参与户内施工质量检查工作,检查 结果及整改结果由建设单位收集归档,在商品房交房时交付购房 业主。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户验
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按套出具质量合格文件.
(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 部整改完毕;已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服务机构检查报告中 的质量缺陷问题应完成整改;已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的项目,保险机构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报告中的质量缺陷问 题应完成整改。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 工程师签署意见。
( 二)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 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 专家参加验收组。
( 三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1日前将验收的时间、 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四)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 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购房业主参与施 工质量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 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 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 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重 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 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 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 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 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 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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