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清单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 | 咨询方式 | 监督投诉方式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对出租人违反当地人均租住建筑面积最低标准和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出租人违反当地人均租住建筑面积最低标准和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幅度: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建筑市场行为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86606 |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种类:罚款;幅度: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违反《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与上位法冲突),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人民防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四)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挖洞、开沟、埋设各类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作业的;(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七)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或者不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人民防空设施的;(八)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改变使用功能的;(九)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十)擅自转移、报废人民防空资产的。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十)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023-55160323 | 023-55186606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含加收滞纳金) | 行政征收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8628 | 监督电话:023-55186023 | |
对违反《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对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十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
对建设单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
对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一)未移交物业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六)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或虽有设计方案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及审查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4.《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48号)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渝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未在其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未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签署有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幅度: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罚款。 |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申请检验资质等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申请检验资质等级的;种类:限期办理、注销资质证书。 |
对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建筑业企业;种类:不予批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或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具体情形进行相应处罚;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60323 | 监督电话:023-55186606 |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并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警告、处罚、代履行措施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承租人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转让、受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处罚行为:(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追究刑事责任;幅度:限期整改、停业整顿;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023-55160323 | 023-55186606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在其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恶意压低收费或者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幅度: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 行政检查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023-55186617 | 023-55186606 | |
对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幅度:处三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或者侵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或者侵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种类: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限期改正;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降低或者取消其开发资质。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6275 | 监督电话:023-55186606 |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对注册执业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等级或执业范围或者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执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已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第四款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区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挪用、侵占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金额的2倍以下罚款;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6275 | 监督电话:023-55186606 | |
对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的,未核实并会签施工场地内管线现状总平面图,未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三)核实并会签施工场地内管线现状总平面图,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第五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幅度: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处罚行为:(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工。 幅度: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对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违反业务承接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违反业务承接规定。种类:责令其期改正;罚款。幅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进出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不移交有关物业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对在初步设计阶段未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或者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未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或者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幅度: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对勘察、设计单位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建设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对勘察设计单位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以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十九条第二、九、十一项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勘察文件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
对出租人将属于违法建筑、不合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禁止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出租人将属于违法建筑、不合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禁止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幅度: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六)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或虽有设计方案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对房屋产权人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对房屋产权人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第六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活动;罚款。幅度: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023-55182968 | 023-55186606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情形,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对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应用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应用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幅度: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罚款。幅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违规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6607 | 监督电话:023-55186606 | |
对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对监理单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此行为。 |
对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的罚款。《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建或补缴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外,可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百分之五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幅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无证、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幅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用途 |
对产权人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记入信用档案;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注册证书;幅度: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再出售给他人、未明示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事实而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以及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再出售给他人、未明示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事实而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以及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种类:罚款。幅度:已收转让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种类: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幅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种类:不予批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罚款。幅度: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企业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023-55160323 | 023-55186606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八条第三项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第二十九条第二、第八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处罚行为:(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追究刑责。幅度:整改~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赔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8628 | 监督电话:023-55186023 |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 行政检查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86606 | |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第一、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个人违反处1000元-1万元罚款,单位违反的处5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罚款。 |
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种类: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对物业管理企业违规委托物业业务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建筑企业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款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幅度: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种类:责令改正,承担赔偿责任。 |
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023-55182968 | 023-55186606 | |
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进行预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进行预售;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其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幅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幅度: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对违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罚款。幅度:处以3万元罚款。 |
对勘察设计企业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023-55182968 | 023-55186606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规定销售车位(库)的,或者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库)只售不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将未出售的车位(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期限超过六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8628 | 监督电话:023-55186023 | |
对建筑施工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幅度: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对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第七款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中发包人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中发包人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幅度: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处罚行为:(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种类: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幅度:限期整改、警告、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幅度: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对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处罚行为: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类型:限期整改;罚款。处罚幅度: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对建筑企业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违法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款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对注册执业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等级或执业范围或者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第十八条 已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四)自行停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2年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幅度: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他安全区范围内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堵塞、损坏、盗窃排水设施;(二)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三)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四)倾倒垃圾、废渣、餐饮油污及其他杂物;(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七)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二)、(五)、(六)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一)、(三)、(四)、(七)项、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罚款。幅度: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该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幅度: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网上签约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网上签约规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幅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管线建设单位未同步实施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建设与道路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建设未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种类:罚款。幅度: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管线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幅度: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对建筑企业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建筑企业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算、结算。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幅度。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处罚行为: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幅度:停业整顿,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四)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七)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 |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依法应当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检测机构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擅自变更已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依法应当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它安全区范围内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堵塞、损坏、盗窃排水设施;(二)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三)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四)倾倒垃圾、废渣、餐饮油污及其他杂物;(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七)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二)、(五)、(六)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一)、(三)、(四)、(七)项、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对违反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违反规定预售商品房。种类: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退还预售款;罚款。幅度:处已收取预售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办理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续或者联合建设项目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期限办理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续或者联合建设项目备案手续的,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手续或者擅自变更开发建设方案、或未按照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制度、或未按照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手续或者擅自变更开发建设方案、或未按照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制度、或未按照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罚 |
对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现场未达到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现场未达到标准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其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幅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处罚行为:(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追究刑事责任;幅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10万~30万;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十款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对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时不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时不向购房人提供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违法建设的管线建设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另行规划或者审批已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管线建设工程的。种类:责令停止建设,罚款。幅度:对违法建设的管线建设单位,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予以取缔。幅度: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手续的;种类:限期改正、罚款;幅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种类: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幅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其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幅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幅度: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采购或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四)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五)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七)施工单位对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八)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九)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规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幅度: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023-55182968 | 0223-55186606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5号)一、主要职责(二)承担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城市供水排水、路桥收费、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方面市直管及跨区域的各项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职能。 |
对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退出服务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023-55182968 | 023-55186606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企业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建筑企业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种类: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幅度: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第四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第八款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 |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所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建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023-55160323 | 023-55186606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在销售房屋时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对装修人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幅度: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白蚁防治行业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28892 | 监督电话:023-55186606 |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维护或者检修排水设施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86606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勘察、施工单位未根据管线现状资料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作业的违法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勘察、施工单位未根据管线现状资料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作业的,种类:责令停止作业,罚款。幅度: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处罚行为:(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幅度: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处罚行为:(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罚种类:限期整改、罚款、追究刑责。幅度:限期整改~停业整顿、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八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从事制造、建筑、餐饮、娱乐、医疗等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城市排水许可。未依法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二)、(五)、(六)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住宅项目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或者未在交房现场公示符合交房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住宅项目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或者未在交房现场公示符合交房条件的证明材料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幅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幅度: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建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对注册建造师具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种类:警告;责令停止销售;罚款。幅度: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023-55182968 | 023-55186606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幅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幅度: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下罚款。 |
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四)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五)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七)施工单位对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八)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九)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对商品房预售人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商品房预售人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种类:责令其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罚款。幅度: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将建设工程监理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建设工程监理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023-55182968 | 023-55186606 | 对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填报信用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填报信用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资料的;种类:罚款;幅度: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幅度: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处罚行为:(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罚种类: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追究刑事责任。幅度:责令限期改正;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处罚行为: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 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幅度: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使用不合格药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第十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对违规转让房地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违规转让房地产。种类: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种类:罚款;幅度: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对非法从事白蚁防治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1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3.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4.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消防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审查机构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幅度: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以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与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予以取缔。幅度: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对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违反《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二)未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
对违反《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及其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二)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二十米和左右两侧各十五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四)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五)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警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六)不按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的。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实施,有关执法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对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行为: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注册证书。幅度: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停业整顿。 |
对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3590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48号)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服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足额缴存或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足额缴存或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 | 咨询电话:023-55182968 | 监督电话:023-5516887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八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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