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住建罚〔2025〕第03号
当事人:贵州秋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五里坪社区碧海雅苑15号楼2层19号商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3年6月,你单位在未取得相关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伪造资料参与工程投标,并最终中标云阳县杏家湾小学教学楼加层及功能室设备设施完善项目。
上述事实有: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工程收款回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对贵州秋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予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9187.76元(大写:壹万玖仟壹佰捌拾柒元柒角陆分元);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向秋双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439.1元(大写:壹仟肆佰叁拾玖元壹角)。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缴纳罚款之日起七日内将缴款书回执联交回云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印章)
2025年6月9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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