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5〕12号
当事人:重庆兆驰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CQ3RXG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翠屏路20号附4号5单元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晏艳
你单位于 2025年4月18日11时15分 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年4月18日11时15分,重庆兆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员工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渝DF0625、渝D5557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云阳县人和洗涤厂旁运输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2025年4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云)城罚先告字〔2025〕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未造成较大影响,违法情节轻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分第86项,裁量档次从轻:“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1000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联 系 人 丁永平 联系电话 55166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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