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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5〕12号

当事人:重庆兆驰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CQ3RXG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翠屏路20号附4号5单元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晏艳

你单位于 2025年4月18日11时15分 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年4月18日11时15分,重庆兆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员工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渝DF0625、渝D5557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云阳县人和洗涤厂旁运输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重庆兆驰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材料一份;2、重庆兆驰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一份;3、渝F0625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重庆兆驰物流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4、重庆兆驰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孙覃于 2025年4月18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双、丁永平于2025年4月1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四份;6、重庆兆驰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孙覃于2025年4月18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重庆兆驰物流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5年4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云)城罚先告字〔2025〕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未造成较大影响,违法情节轻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分第86项,裁量档次从轻:“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1000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联 系 人丁永平    联系电话    55166878     

联系地址云阳县民德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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