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5〕1号
当事人:郑森林
身份证号码: 5002**********8172
住址:云阳县双江街道石云村10组10号
你于2025年1月7日实施了 驾驶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 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 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年1月7日9时10分,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裴玉清、饶东明巡查发现,郑森林驾驶车牌号为渝DD2635的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云阳县外环大道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该车车厢内满载建筑渣土,车顶设置顶灯,车身有污迹,车胎未带泥 。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郑森林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当事人郑森林于2025年1月7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郑森林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3、郑森林于2025年1月7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裴玉清、饶东明于2025年1月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该组证据证明郑森林在城市道路上,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渣土,未造成撒漏污染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三:5、郑森林于2025年1月7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表》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郑森林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025年1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云城罚先告字〔2025〕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车牌号为渝DD2635的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云阳县外环大道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渣土、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规定,鉴于 本案当事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撒漏污染,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联 系 人: 裴玉清 联系电话:023-55166878
联系地址:云阳县民德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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