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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住房城乡建委发〔2021〕92号

 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云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部门,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县党代会关于打造优无止境营商环境的要求,创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新机制,打造审批服务全流程代办服务体系,我委制定了云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施办法,经请示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云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关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实行代办服务的通知》(渝建管〔2021〕265号)等文件精神,打造优无止境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新机制,为企业提供专业化引导、高效率代办和全流程服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办服务”,是指县工程建设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为符合代办范围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委托政府代办队伍办理审批事项的服务。依托县、工业园区及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体系,以县政务服务中心为枢纽,建立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两级级代办服务网络。县工程建设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通过线下设立综合代办窗口和线上特设专栏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是提供代办服务的主体。利用各审批业务部门进驻政务中心后台优势,充分发挥熟识业务流程,综合沟通协调能力强的特点,借助网上受理平台、线下服务大厅等,启动联动办理和并联审批机制,全程跟踪指导,加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的落地和运营。

第三条 工业园区及乡镇街道政务服务相关职能部门设专职代办服务点。代办服务点对接县代办服务中心,负责各自区域内的重大(点)项目手续的代办帮办,协调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接受县代办服务中心关于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代办服务围绕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不收费协助帮办服务。代办服务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改变项目审批事项的法律关系为基础,以企业投资者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所需材料为前提,做到“代办不包办”,“服务不揽责”。

第五条 县代办服务中心和代办服务点设首席代办员。首席代办员优选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人员担任。首席代办员担任代办服务负责人,负责本级代办服务的管理工作,协调代办员、项目投资者代表及协办员分工协作,落实任务,跟进工作进度,保障服务团队的服务质量。首席代办员必须要有提前服务意识,主动对接重点项目,提前了解招商洽谈及土地供应,为项目提供前期咨询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代办员是全程跟踪项目代办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县代办服务中心代办员优选由各审批职能部门选派专业人员担任;工业园区及乡镇街道一级的代办服务点代办员由工业园区及乡镇街道政务服务相关职能部门选派。

第七条 协办员是指在项目代办过程中,涉及各自部门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对口原则,指派业务骨干对涉及本部门的审批事项提供全程协助帮办。

第八条 代办员、协办员和项目投资者代表共同组建项目审批协调小组共同协力推动项目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审批。

第九条 代办服务的目的目标。通过咨询服务,帮助投资者快速了解本地投资政策法规,了解项目开展的各方面条件,为启动项目做准备;通过业务指导,协助企业理清审批事项流程,及时准备材料纳入预审批机制,实现快速办理;通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分工协作、并联审批工作机制,合力解决项目投资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通过代办服务,让投资企业享受更高效、更便利的服务,进一步减少审批流程所需时间,更快速地推进项目的落地,提升我县的投资服务形象。

第十条 代办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委托、免费代办。凡符合代办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者可自愿委托县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代为办理审批事项,并签订委托代办协议。各类代办服务由同级财政提供经费保障,对投资者实行免费代办。

灵活定制、上下联动。县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为投资者提供申报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环节、分阶段提供部分或全程代办服务。各级代办服务实行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

依法合规、便捷高效。县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应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合理规划审批办理路径,积极对接相关投资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代办服务。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委是代办服务的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和县代办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本级代办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适时参与代办项目推进,及时协调各部门联动审批,督促审批事项按时限办结。涉及重大审批事项或审批情况复杂时,由县代办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代办服务联席会”和相关协调会议,解决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遇到的矛盾与问题。

第十二条 本级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发挥熟悉业务、了解政策的优势,明确各审批事项相应的协办员为本单位相关项目协办服务工作联系人。加强对代办工作的指导,共同推动代办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参加县代办服务中心组织的相关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本部门审批相关问题,保障审批事项按时限办结,全程提供优质服务,加快审批速度。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阳县各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代办服务主要为企业投资重点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其审批事项仍由其建设主体或相关代建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标准其中一条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直接申请代办服务:1、企业投资的市级重点项目和市重大项目;2、项目总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3、项目总投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4、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

第十五条  对实施“审批代理服务”的入园工业项目,无需委托代办服务,由代办服务中心指派代办员协助园区及相关审批代理服务部门办理各审批事项。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县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以项目审批为主线,借助网上办公平台,实行首接代办负责制,建立“集中受理、联审联办、统一送达、事后评价”的代办运行机制。

(一)集中受理。县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在办事大厅设立代办服务专区,集中对申请代办服务的项目预审受理。相关环节及材料在审批窗口内部流转办理,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属下级部门办理范围内的业务由代办员转下级机构代办;属上级部门办理范围内的业务由代办员转报上级机构代办。

(二)联审联办。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审会议机制,联审会议由“县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负责人召集,审批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完成办理。建立县、园区及乡镇街道两级联动办理机制,推进各审批部门并联审批。对需要两级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根据项目办理需要,由首接代办机构或委托上一级代办机构牵头,组织多级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各自职责,实行同步办理。

(三)统一送达。事项办结后,代办员统一将批文、证件及有关资料送达项目单位,填写代办情况工作纪实,报本级代办机构备案。

(四)事后评价。代办工作结束后,首接代办机构组织项目单位通过网上代办服务平台填写代办评价表,对代办服务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反馈至相关代办机构,纳入代办机构的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代办服务专区提供以下类型代办服务:

(一)协调开展重大项目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协调相关部门合理开展预审批,落实首接负责制和限时办结责任主体,着力解决事项审批难的具体问题。

(二)协调提供套餐式审批。对涉及多部门联合办理的审批事项,通过代办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套餐式审批服务,指导投资者按序申报,达到节约申报办理时间,力促项目早注册、早立项、早开工、早投产。

(三)协调办理各类并联审批。一次性告知投资者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等不同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组织开展模拟审批,指导其同步准备各类申报资料,协助办理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等快捷服务。协同相关部门适时推进并联审批,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审批效率。

第十八条 为解决项目前期技术性评价评估效率低下,拖延审批时间的问题,县代办服务中心应牵头组建技术性审查服务小组,针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技术规范明确、中介服务市场成熟的技术性审查事项,鼓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构建中介服务机构联合体,由政府通过竞争机制引入优质服务机构,努力推动“一次中介委托,一个综合报告”。拟通过以下措施去压减技术审查时间,提升技术审查质量:

(一)技术性审查服务小组在一体化服务平台实施“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技术性审查服务小组牵头开展各种技术评审,跟踪各中介机构开展编制情况并作出绩效评价,抽取或邀请专家,统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争取一次性出具论证结果,编制一个综合报告,并由中心统一送各部门审批或备案。技术性审查服务小组协调统筹编制技术报告的中介单位,发给各个审批部门进行初审并了解反馈情况,建立技术报告编制和审查的质量控制体系。逐步形成集“信息集散- 技术评估- 专家咨询- 客户服务”为一体的全方位服务模式。

(二)技术性审查服务小组由县代办服务中心人员派驻,通过竞争机制引入优质服务机构,鼓励技术力量强、服务质量好和工作效率高的中介服务机构构建中介服务机构联合体,其中政府不支付中介服务机构联合体相关服务费用,由项目投资者按行业收费标准或相关收费规定按需购买相关服务。代办服务中心只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措施,企业亦可通过“中介超市”,自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编制报告或方案,并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三)园区及乡镇街道代办服务点可依托县代办服务中心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联合体以提升服务队伍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委托代办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资者向县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提出申请,明确需要代办的事项范围,并提交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县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负责将申办事项进行登记后转交相应代办员。

(二)县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安排专人与投资者沟通接洽,了解项目的详细情况及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对符合代办条件的项目,代办员指导项目方填写《委托代办申请表》,并签订《委托代办协议书》,明确代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办申请受理后,代办服务中心同步指定代办员及协办员,开展全程跟踪服务。代办过程中,代办员负责将审批事项所需材料提交审批窗口,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审批事项所需材料,积极配合代办员工作。

(三)代办员接收投资者申办材料后,开展形式审查,补齐核心材料,及时联系协调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并将申报材料转交具体协办员,同步开展预审批。

(四)在预审批通过后,完善资料正式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及时审批,代办员负责将所有项目审批的手续(结果)及时送达给投资者。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委负责代办服务的管理工作,县代办服务中心承担代办服务的具体工作,园区及乡镇街道代办服务点承担相应的代办服务功能,形成统筹协调、高效代办的服务网络。

第二十一条 县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为投资者在本级部门办理审批事项时提供代办服务。

(二)负责为投资者在上级部门或下级部门办理具体审批事项时提供协助代办服务或咨询服务。

(三)负责对本级和下级代办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考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代办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投资者提供涉及项目审批申报的各类业务咨询。

(二)指导投资者查阅、熟悉相关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协助投资者按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申报进度计划。

(三)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投资者反馈项目办理情况。与各审批部门密切联系,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对接代办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向县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提供准确、真实的建设工程项目信息。

(二)拟定项目申报进度计划,及时准备申报材料,在县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指导下进行有序申报。

(三)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申报材料,确保各项工作在企业内部有序高效推进。

(四)对建设工程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并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负责联系、督促设计单位等受委托单位按要求及时对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六)负责及时缴纳各种按规定理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足额缴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协办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调、督促本部门完成涉及代办项目的审批事项,全程负责与代办员保持沟通和对接工作。

(二)指导项目业主准备申报材料。

(三)及时向代办员反馈本部门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应定期组织项目审批代办员、协办员培训学习,加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的业务辅导,切实提高代办员、协办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加强代办工作的监督考核,通过考核、检查、通报等形式,不断提高全县代办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 建立代办服务评价体系,通过网上评价、电话回访、会议座谈等不同形式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对代办服务进行单项评价或综合测评。

第二十八条 县代办服务中心应及时总结代办服务工作的经验做法,积极更新服务内容、探索服务途径、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范围,认真对各类代办数据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委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年终对各代办员进行考评;对协办员工作情况出具评价意见,并送相关部门作全年考核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1年。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代办申请表

2.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代办协议书

3.代办项目办结单

4.代办项目终止单

附件1

云阳县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代办申请表

(一式两份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及申请单位分别留存)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情况

项目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单位地址


邮 编


项目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


邮 编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投资总额


建设规模


是否重大项目


资金来源

政府 □ 民资 □ 外资 □

联系县领导


目前审批进展情况


需代办具体事项


上级对口部门


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云阳县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                                                                           

受托人:                                             

为了快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和投产,由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充分发挥熟识业务流程,综合沟通协调能力强的特点,有效帮促投资者申办项目各环节审批,增强与审批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加快项目的推进步伐,争创更优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项目的代办服务机构,承担本项目的                                  审批事项代办工作,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

地    点:                                                 

规    模:本项目为…                                                                           

总投资额:投资额约     万元

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代办服务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未能有效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延误受委托项目的行政审批工作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2、委托人的义务

   2.1 委托人应将项目所需委托审批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中约定。

   2.2 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项目审批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及现阶段项目落实情况,并对提供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项目审批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委托人应对审批代办工作中向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提供被指定专人的委托授权书;

(5)根据需要,委托人自行委托第三方服务的,第三方服务费用应由委托人缴纳,并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项目业务审批过程中,依法应由委托人支付相关业务缴费,委托人应全部承担,并及时缴纳。

   2.3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2.4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从而给项目业务审批造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三、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受托人的权利

3.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和听取关于项目情况的陈述;

(2)对审批代办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项目审批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代办不是包办所有事项,受托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审批事项,受托人愿提供更多的业务咨询和指导等服务,均是受托人为争创更优质服务的自愿行为;

(8)代办服务是政府为争创更优营商环境提供的无偿服务,不改变项目审批事项的行政法律关系,审批结果由委托人提供审批事项所需材料及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等因素决定。受托人在协办、帮办,代办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审批延误的,受托人不因此而承担经济责任。

4、受托人的义务

    4.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审批代办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项目代办负责人。审批代办业务的项目代办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均应告知委托人。项目代办负责人负责代办服务详细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一对一服务。

  4.2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审批代办服务,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审批代办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项目审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审批流程,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3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委托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审批代办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    

四、违约责任和争议

5、违约责任

    5.1 委托人违约。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项目业务审批造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5.2  受托人违约。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委托人可根据情况自行终止合同,向代办服务中心反馈有关情况,由代办服务中心视情况追究项目代办负责人的责任,但受托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五、合同解除、生效与终止

6、合同解除

6.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审批代办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审批代办业务。暂停后需要恢复审批代办业务的,应当提前通知受托人。若暂停代办业务超过三个月,本合同自动解除,受托人应退还委托人提交的全部资料。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审批代办业务的,双方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7、合同生效

7.1除双方对合同生效要件另有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合同终止

8.1 因项目与现行法规相冲突,不具备办结条件或投资者因自身原因主动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则合同终止。

8.2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审批代办业务,或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自行申请终止合同,则本合同终止。

8.3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终止。

8.4 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9、合同的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10、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11、合同订立: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订立时间:                         日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附件3

代办项目办结单

(一式两份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及申请单位分别留存)

                                         编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具体代办事项


该事项已于      年   月   日完成协办服务,相关资料已向项目单位移交完毕。现作办结处理。

代办员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经办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代办项目终止单

(一式两份代办服务中心(服务点)及申请单位分别留存)

编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具体代办事项


终止原因


经双方认可,该事项于      年   月   日终止代办服务,相关资料已向项目单位移交完毕。现作终止处理。

代办员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经办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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