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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按照《云阳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开展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调研的方案》工作安排,现将我委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方面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方面

(一)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法治建设浓厚氛围。

1.开展普法宣传。积极落实行业普法责任制,结合综合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监管、消防演练、“法律十进”等活动以及重要节日,组织业务骨干、普法专干深入企业、建筑工地、保障房小区、物业小区、广场等场所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突出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物业服务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发放相关宣传册和宣传彩页,悬挂横幅标语,业务人员现场答疑,提高广大群众的维权意识和参与积极性。

2.开展法治培训。举办全县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班,邀请专家围绕宪法、工程质量安全、全民反诈、扫黑除恶等方面进行了专题讲座,组织委系统干部职工和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受训达1000余人。通过云阳县法治理论考试平台,组织委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进行行政执法知识考试,全面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增强宪法观念、宪法意识。

3.落实政务公开。印发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制定完善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通过“云阳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渝快办”网络平台、“云阳微发布”微信公众号、县行政审批大厅、委二楼大厅公开栏等途径,全年主动公开各类公开行政处罚事项256件、行政审批事项24件,依申请公开9件,公开涉住房保障、公用事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等重点领域信息225条,受理办结依申请公开6件。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分别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代表和政风行风监督员,对住房保障管理和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工作开展观摩评议、征求意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动学法用法,夯实法治住建工作基础。按照年度制定的学法计划,采取集中学、个人自学和邀请法律顾问辅导、专家专题讲座、举办法治培训班等形式,重点以学习《宪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主,结合住建执法用法实际,针对性学习建设行业法律法律具体理论章节、法律条款,做到学法有教材、有笔记、有记录,有效保证了干部职工学法时间、任务和成效。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执法领域,由执法岗位人员担任教员,结合执法实践中的实例,讲专业方面法制“微讲座”,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用法的自觉性,切实提高了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同时把法治要求、法治理念思维贯穿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全过程,及时研究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全年委党委会研究法治建设工作及重点任务10余次,将“八五”普法工作纳入委属各单位(科室)业务工作目标,聘请法律顾问1名,积极与市住建委和县司法局、县依法治县办联系沟通,保障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方面

(一)基本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我委充分认识执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执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执法衔接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建立联动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机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是否涉嫌犯罪把握不准的案件,及时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共同商讨意见,共同商讨案件定性、侦查取证等事宜。积极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案件讨论。通过实行联动执法、联合办案,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严格监督机制。坚持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公开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积极配合县纪检监察部门和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检查,不断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向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以罚代刑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是执行案件移送。我委在依法查处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刑法关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所规定的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县政法部门,切实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

2021年,我委共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1件,有力打击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三、存在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对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的规范没有学习,理解不深透,导致移送刑事犯罪案件不及时、不主动,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获取案件信息、固定证据工作相对滞后。

四、相关建议意见

一是保障充足的信息来源和顺畅的信息流通。建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智能互动的信息共享机制,集咨询、监督、预警等功能为一体,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外部监督力,有效预防渎职犯罪。

二是建立学习交流研讨机制。相关执法单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应经常性联合举办业务座谈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法律法规培训班等活动。相互学习,切实增加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认识、提高行政与刑事案件的鉴别能力。

  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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