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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我县救灾物资储备和使用管理,切实提高我县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县应急局制定了《云阳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云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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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和使用管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应急部门用于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县级救灾物资来源为:本级购置、上级应急部门调拨、社会各界捐赠以及其他专项用于受灾人员生活的物资。

第三条 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坚持保证急需、有效使用、防止浪费、定点储存的原则。

第四条县应急局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分配、调拨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和运输等经费保障以及经费使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救灾物资主要储存在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必要时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代储。对不易久存的救灾物资,可通过协议储备等方式进行储备。

第二章采购和储备管理

第六条县应急局根据备灾和应急工作需要,制定救灾物资采购的品种、数量、规格、金额及采购方式等方案,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七条对需入库的救灾物资,由县应急局经办人员出具《云阳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入库通知单》(附件1),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仓库保管员验收入库,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制度,建立物资管理台账。对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人负责,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储存物资应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并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九条县应急局救灾和物资保障科负责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管理,代储救灾物资的乡镇(街道)负责代储物资管理。要落实仓库安全责任,并每月对储备物资盘库一次,做到账实相符、数量准确、性能良好。每年将救灾物资采购、调拨相关材料统一整理归档。

第三章物资调拨

第十条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应首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本级储备物资不足时,可申请使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

第十一条调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使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应根据受灾情况,由受灾乡镇(街道)或有关单位向县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云阳县救灾物资使用申请单》(附件2)、《云阳县救灾物资申请使用审批单》(附件3)。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主要灾害损失情况,需申请使用县级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等。

(二)审批。县应急局经办人员根据申请,结合灾区需求评估,提出救灾物资调拨建议,并出具《云阳县救灾物资出库通知单》(附件4),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调运物资。申请调拨乡镇(街道)凭《云阳县救灾物资出库通知单》领取救灾物资,领取时应进行清点、验收,并签字确认。

(四)紧急情况处置。紧急情况下,无法履行书面手续时,县应急局经办人员提出调拨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可先行调运救灾物资,事后再补齐相关手续。

县应急局也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需求,直接向乡镇(街道)分配调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

第十二条  县应急局和各乡镇(街道)要与商贸流通企业签订救灾物资运输协议,确保灾后12小时内将救灾物资运抵灾区。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在使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时,如发生数量、质量问题或其他意外情况,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向县应急局报告。

第四章使用和回收

第十四条使用救灾物资的乡镇(街道)负责管理调拨到当地的县级救灾物资,并直接发放给受灾人员,专项用于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在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对救灾物资使用者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要求其爱护救灾物资,严禁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第十六条  县级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帐篷、折叠床、活动板房、移动厕所、净水设备、照明设备等,其他物资为非回收类物资。

调拨到乡镇(街道)的县级救灾物资,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的,由乡镇(街道)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由乡镇(街道)进行代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救灾物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应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含受益人员的数量及分布)、回收和处理等情况报县应急局。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年度采购县级救灾储备物资所需经费由县应急局商县财政局确定。因重特大自然灾害需紧急采购县级救灾物资的,所需经费由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商定。

第十九条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与管理等费用由县财政负责,乡镇(街道)代储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维护等费用由乡镇(街道)负责。

第二十条本级采购和上级调入我县的救灾物资、本级接受救灾捐赠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装卸、管理等费用由县财政负责。调往受灾乡镇(街道)的县级救灾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装卸、管理等费用由救灾物资使用乡镇(街道)负责。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县应急局应加强对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使用管理,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严禁挪用、贪污救灾物资行为,对挪用、贪污救灾物资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救灾储备物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云阳县救灾物资入库验收单(式样)

   2.云阳县救灾物资使用申请单(式样)

   3.云阳县救灾物资申请使用审批单(式样)

   4.云阳县救灾物资出库通知单(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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