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蔈草镇“1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26日9时28分,云阳县蔈草镇蔈歧路54号路段(305省道)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为查清该起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追究相关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根据《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阳县蔈草镇“1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要求,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交巡警大队、县总工会参加的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收取证据、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责任认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南充市浩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充浩仓公司):事故发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MA6291TX6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春江路33号8幢3层。法定代表人:张元霞。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9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普通货运、集装箱运输、罐式运输、物流配送、货运代理和装卸服务、仓储服务、信息配载。登记机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行政审批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川交运管许可南字511304005923号。
2.汪**: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经营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2**********2732,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蔈草镇长岭村*组**号。2019年3月在南充浩仓物流公司购买重型自卸货车川R****6,并签订挂靠服务合同。2023年6月聘请陈*为川R****6驾驶员,并在南充浩仓公司进行了备案,在清水乡云峰社区为其租住了住所。
(二)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川R****6:事故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南充市浩仓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经营人为汪**;住址:南充市嘉陵区春江路**号*幢*层;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红岩牌CQ3316HXVG396L;车辆识别代号:LZFF31X65KD000103;发动机号码:19A00267414;注册日期:2019-03-29;行驶证发证日期:2019-03-29;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15500kg;外廓尺寸:10535×2550×3460mm;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5370kg强制报废期止:2034-03-29。
2.陈*。事故车辆驾驶员。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7317。住址: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百梯社区*组*号。驾驶证号:5002**********7317,准驾车型B2。从业资格证号:5002**********7317,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发证机关:重庆市交通局,有效期至2026年07月29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南充浩仓公司:事故发生单位。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及《驾驶员安全行车规程》等内容。事故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通过手机第三方应用软件“驾运宝”完成,且事故车辆驾驶员按规定完成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22日川R****6驾驶员陈*与同在蔈草镇开混凝土罐车的奉节县人马**约定好,在大家都休息的时候坐马**便车回奉节老家。因2024年11月24日至11月26日没有货物运输业务,车主汪**安排川R****6驾驶员陈*在此期间休息。11月26日凌晨3点陈*驾驶车牌为川R****6的载重货车从清水乡云峰社区住处开往蔈草镇混凝土搅拌站与马**会面,白天坐马**的私家车回奉节。11月26日7时,马**因当天临时有货运业务便告知陈*11月26日不能前往奉节。9时陈*与马**分开后便驾驶车牌川为R****6的载重货车准备返回清水乡云峰社区住所。
9时许,陈*驾驶事故载重货车(川R****6)从云阳县蔈草镇混凝土搅拌站出发向清水乡方向行驶。9时10分左右,车辆行驶至重庆市云阳县蔈草真长岭社区蔈岐路54号路段岐阳面馆门前,陈*在车道上逆向停车并在面馆吃饭。9时28分,陈*驾驶川R****6载重货车起步,准备开往清水乡方向时,未仔细观察货车周围环境,与路过行人胡**接触,造成胡**被碾压在车辆右后轮下。陈*感觉车辆有颠簸感随即停车查看情况,发现胡**被压在右后车轮下已经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路段道路位于重庆市云阳县蔈草镇蔈歧路54号路段,现场道路为平直双向单车道路,路面干燥,总宽度为6.3米。
事故车辆最终停止位置:车辆左侧第一车轮距离道路左侧边线2.3米,左侧最后排车轮距离道路左侧边线0.53米,车辆斜跨两侧行道中部。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胡**,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22**********2426,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蔈草镇丰乐村*组**号。
本次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七)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气为阴天,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驾驶员陈斌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给车主汪**打电话报告事故发生情况。9时45分,云阳县交警六中队到达事故地点,了解现场情况,控制事故车辆驾驶员陈*,并维护现场秩序。9时50分蔈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10时15分县公安局将事故信息报送至县应急管理局。12时县应急管理局到达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开展事故核查,并指导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驾驶员陈*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县交巡警六中队接到110指挥中心的警情报送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并进行了现场勘察和控制驾驶员,随后蔈草镇工作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待云阳县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到达现场后,把事故移交给事故中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陈*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随后拨打车主汪**电话报告事故发生情况。9时30分,长岭社区居民看到发生事故,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9时35分长岭社区卫生院120急救车辆到达现场,经急救医生诊断,确认胡**已经死亡,撤出现场。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汪**先垫付赔偿10万余元丧葬费给死者家属进行安葬,保险赔付后再交付剩余赔偿款,合计30万元。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社会矛盾,社会舆情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后,保持现场,并等待交巡警到现场,未发生其他车辆受损、人员伤亡的情况。各相关单位接报后到现场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处置平稳、有序、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陈*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未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渝东司鉴中心[2024]病理鉴字第209号:被鉴定人胡**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开放性颅脑毁损伤、胸腹腔开放性毁损伤、脊柱多发骨折、双下肢毁损伤等多发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渝鑫技术鉴字[2024]T3-219号:被鉴定车辆川R****6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调查,排除事故车辆驾驶员刑事故意酒后驾驶和吸毒驾驶的可能,排除死者自身因疾病猝死、酗酒的可能。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查,事故发生前,南充浩仓物流公司及川R****6实际所有人、经营人汪**未安排川R****6实施任何运输任务,系陈*自行驾驶事故车辆作为交通工具方便自己出行,且在驾驶过程中未安全文明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和《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定义,经调查组分析认为,本次事故既不是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活动,车辆仅作为驾驶员实现个人目的的交通工具。经综合分析认定:云阳县蔈草镇“1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安全文明驾驶造成的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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