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后叶镇“7·2”道路交通
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1年7月2日11时40分左右,云阳县后叶镇吉庆村3组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按照《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阳县后叶镇“7·2”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21〕54号)要求,由县应急局牵头,组成由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巡警大队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一案双查”“三责同追”“四不放过”的原则展开全面调查并向县政府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12月20日县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谁组织调查、谁负责评估”的原则,2022年12月1日,县应急局牵头成立云阳县后叶镇“7·2”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总体开展情况
评估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对照《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后叶镇“7·2”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提出的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意见,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现场检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评估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县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于2022年1月4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阳)应急罚〔2021〕14号),给予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因该公司在规定时间未缴纳罚款,县应急局目前已提交相关证据,移送云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牟**:事故车辆渝D2**6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2021年9月29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吉安市交通建设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整改,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落实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强化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增强操作人员安全防护意识。
四、评估意见
经评估组综合认定,吉安市交通建设公司认真吸取了此次事故教训,落实了《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后叶镇“7·2”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中有关事故防范措施意见的各项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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