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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后叶镇7·2道路交通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1721040左右,云阳县后叶镇青鲫洞至开州界公路改建工程发生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5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要求,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72,牟**驾驶渝D2**69重型自卸货车由云阳县后叶镇向开州区方向行驶。1040分,该车行至重庆市云阳县后叶镇吉庆村3组路段,行人万**突然从公路左侧跑出横穿公路,牟**见状立即刹车,但还是将万**撞倒并碾压。事故发生后,牟**立即下车查看并拨打120110报警电话。约20分钟后,后叶镇卫生院的救护车赶到,急救医生现场检查后宣布万**已经死亡。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后叶镇政府组织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市交通建设公司)项目部、事故驾驶员牟**与死者家属一起共同协商,按照相关标准,由牟**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45万元人民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人口抚恤金等相关费用)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处理完毕,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社会矛盾。

(三)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牟**立即下车进行了施救,并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后叶镇卫生院医生赶到后,现场检查后宣布万**已经死亡。

二、事故单位及工程情况

(一)工程发包单位:重庆市云阳县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二)工程承包单位: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6394532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冠瑞商业城AA1-16室;法定代表人:邓**;注册资本:壹亿壹拾陆万柒仟捌佰捌拾元整;成立日期:2000120日;营业期限:2000120日至2050119日;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该公司与重庆市云阳县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阳县交通公司)于20200924签订了施工合同,负责云阳县青鲫洞至开州界段公路改建工程施工。

(三)工程概况:事故工程名称:云阳县青鲫洞至开州界段公路改建工程;工程发包单位:云阳县交通公司;工程承包单位:吉安市交通建设公司;项目路线起点位于后叶镇青鲫洞,途经平进村、后叶场镇至终点开州界附近,与开州界内道路顺接,路线全长10.967公里,道路等级为三级公路标准。该工程于202116日开工,工期为365日历天,签约合同价38265362.00元。

(四)事故车辆情况:D2**69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红岩牌CQ5256 ZLJHXV***4L,车辆识别代号:LZFF25X49J*****09,发动机号:18A002****0,车辆所有人:重庆永泽物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栋商业***号门面及****号门面,保险单号:1182861390125044496,承保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经过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不合格。该车核定载质量:12.37吨,事故发生时实际载重36.38吨。

(五)事故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男,46岁,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双土镇**社区****,身份证号:5112**********501X,准驾:B2型,档案编号:5005****1084,初次领证日期20031219日。

(六)事故路段基本情况:事发道路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后叶镇吉庆村3组路段,现场道路为干燥的水泥道路,道路平直,道路全宽5.03。当天天气为雨。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5万元。死者万**,女,72岁,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后叶镇*****号,身份证号:5122**********6021,行人。

四、事故单位及人员的履职情况

(一)吉安市交通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云阳县青鲫洞至开州界段公路改建工程承包单位。该公司在事故工程设立了项目部,建立了相应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了安全管理人员,经查:该公司招投标合同约定项目经理为罗辉,技术负责人为刘**,但2人均未参与该项目的日常管理,吉安市交通建设公司平时对现场管理委托由贺*负责,造成了实际管理人员与合同备案人员不一致且未报备。该公司一是现场负责人未经过相关培训,也未取得相应的管理资格证书,不具备管理能力;二是未对施工车辆超载行为制定相关操作规程,也未对施工车辆超载行为有效制止。调查组认为,吉安交通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云阳县交巡警大队江口公巡中队(以下简称江口公巡中队):该中队共有工作人员12人,其中民警4人,辅警8人,负责辖区7个乡镇、省道55公里、县道70公里的日常巡查检查。对事故路段的日常监管、路面管控由该中队具体负责,平时的日常工作是按照大队统一制定的值班备勤表和勤务表安排开展工作,中队20214-6月均完成了大队规定纠违550件数量,4月份完成598件,5月份完成623件,6份完成645件,组织夜查21天次。事故路段责任民警为副中队长宁*。经查:该同志从20214月至20216月,共出勤76天,夜查21天次,参与查处车辆超速、酒驾、无证驾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039件。该中队及民警对事故路段已经基本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

(三)后叶镇政府:事故工程的属地监管单位,对公路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由政府农村公路办具体负责。云阳县交通局20201126日给后叶镇政府去函《云阳县交通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云阳县青鲫洞至开州界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的函》(云交函〔2020289号),明确工作分工,由后叶镇政府负责该工程前期的征地拆迁、青苗及林木补偿,负责建设过程中因占用土地与村民之间矛盾纠纷化解。公路办工作人员每月按计划与应急办一起到事故工地开展安全检查一次,并对检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到位。后叶镇政府对事故工地已经基本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万**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吉安市交通建设公司一是没有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主要负责人罗*长期不在施工现场;二是现场管理人员不具备安全监管能力,现场负责人贺*不具备相关的管理资质;三是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车辆超载行为制定相关操作规程,也未对施工车辆超载行为有效制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查阅资料后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因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从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意见

(一)建议刑事责任追究的人员

1. **男,46岁,重庆市云阳县双土镇人,身份证号:5112********501X,事故车辆渝D2**6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该驾驶员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建议由云阳县交巡警大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2.吉安市交通建设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一是项目部没有按照建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平时没有参与施工现场管理,二是公司委派的现场负责人未经过相关培训,也未取得相应的管理资格证书,不具备管理能力,三是对施工现场车辆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限制超载的内容,只是口头上要求工程车辆不要超载,实际上漠视工程车辆的超载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职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和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云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

3. 江口公巡中队:事故路段的监管责任单位,该中队对事故路段日常管控分设有负责小组,落实了由副队长宁*带队进行日常检查,经查:副队长宁*按照工作安排,履行了工作职责,按照《云阳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办法》(云阳委发〔201317号)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江口公巡中队及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4.后叶镇政府:事故工程的属地管理单位,对事故工程与县交通局进行了职责界定,后叶镇政府只负责对征地拆迁、青苗及林木补偿,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工程顺利开工。但按照属地管理,公路办每月对事故工地开展了安全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到位。后叶镇政府及公路办已经基本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按照《云阳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办法》(云阳委发〔201317号)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后叶镇及公路办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5.**本次事故中死者。其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鉴于其已经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单位应从本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针对本次事故特征,建议:

(一)吉安市交通建设公司要加强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力度,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把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到实处。

(二)吉安市交通建设公司要对在建工地开展隐患大排查,并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时限,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施工现场不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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