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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日,云阳县南溪镇新江洪桥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成立云阳县南溪镇新江洪桥“7·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2271号)要求,组成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交巡警大队、县总工会等单位派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71日,姚*驾驶渝BR**26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云阳县国道348线由云阳县南溪镇向双土镇方向行驶。1410分许,该车行至云阳县国道348线864KM+500M处时,车辆与右侧护栏发生碰撞后,翻坠于道路右侧约6米高的岩坎下,造成驾驶员姚*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在道路上路过的人员立即下车查看,并拨打110120急救电话。120医生赶到现场经检查,确定姚*已经死亡县交巡警大队赶到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组织善后处理。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交巡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委托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了鉴定。云阳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物流公司)积极处理善后,先行赔偿了15万元安葬费,并与死者家属一起共同协商其他善后赔偿事宜,目前正在申请理赔中。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社会矛盾。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BR**26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型号:中集牌ZJV5310GXH***JB;车辆识别号:LRDV7PEC2D*****06;发动机号:1413E0****2;车辆所有人: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明建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兴旺街9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3500222030100****9,承保单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二)驾驶员基本情况。

*,男,198301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新津乡****号附*号,身份证号:5112*********3214,驾驶证档案编号:5122006****7,准驾车型:A2型,初次领证日期:20020406日。驾驶员系云阳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职工。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道路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国道348线864km+500m小地名:新江洪桥),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道路全宽9.25米,转弯半径43.58米,双向两车道,道路施划有黄色中心线、设有防撞护栏、无遮挡物。当天天气: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死者:*,男,19831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新津乡****号附*,身份证号:5112*********3214,事故车辆驾驶员。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顺发物流公司事故发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CDHW4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望江大道**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0227日;营业期限:20170227日至永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35****75号;有效期至2024227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普通货物运输(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销售。(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616顺发物流公司四川中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签订水泥供销合同,由顺发物流公司负责为云阳县双土镇通达通畅工程供货散装水泥,并约定运输过程安全责任由供应方负责

2信明建材公司。事故车辆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5BM6X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0406日;营业期限:20160406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泥、钢材、五金等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销售;普通货运(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与顺发物流公司合署办公,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主要由顺发物流公司负责。

三、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履职情况

(一)顺发物流公司:该公司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设有管理人员4人,法人及负责人是*。经查:一是公司主要负责人无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资质,未经过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考核。二是未制定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也未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现场安全管理不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只负责现场调度,未对车辆超载行为进行制止,造成车辆存在超载的安全隐患;四是未严格落实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公司虽然每月召开安全学习例会,但未对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进行考核,也未对营运驾驶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就让其上岗作业;五是路检路查流于形式,只检查车辆外观状,未根据行业特点对车辆超载情况进行检查况。

(二)信明建材公司:车辆所有人。该公司定期安排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经司法鉴定事故车辆车况正常无故障。

(三)交巡警大队南溪公巡中队南溪中队共有14人。设有中队长、副中队长各1人,负责辖区7个乡镇,国道68公里、县道75.5公里的日常巡逻检查。该中队按照大队要求统一制定的勤务表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工作,事故路段主要由民警贺磊负责。经查:该中队20224月—6月共查处违章1274件,在G348路段纠违670余件。开展货车整治6次,查处货车超载等违法行为104起;开展夜查13次,查处酒驾33起;开展交通安全宣传7次,发放宣传资料600余份;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1处,并已函告相关单位要求落实整改。20224月—6月,贺*共计分别出勤24天、24天、25天,参与夜查3次、3次、4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650余起。

(四)姚*:事故车辆驾驶员,证照齐全。202231日姚毅与顺发物流公司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202271日姚*驾驶渝BR**26货车在镇瑛码头装载16.44吨(核载12.7吨)散装水泥,途径国道348线864km+500m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翻坠于道路右侧约6米高岩坎下。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根据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5001202200001091号)及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渝鑫技术鉴字〔2022T3-094号)、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2〕病理鉴字第145号)报告鉴定:姚*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事故发生,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顺发物流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公司主要负责人无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资质,未经过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考核;二是公司未对车辆超载行为进行制止;三是该公司未制定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未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是未严格落实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五是未根据行业特点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因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装载要求,没有安全文明驾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顺发物流公司事故发生单位。一是公司主要负责人无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资质,未经过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考核;二是公司未对车辆超载行为进行制止;三是该公司未制定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未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是未严格落实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五是未根据行业特点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职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十条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相关规定,顺发物流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顺发物流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事故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驾驶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组织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按照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求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培训,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过程中未能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职责”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冯云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及人员。

3信明建材公司:车辆所有人。该车况正常无故障,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信明建材公司的管理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4南溪公巡中队:行业监管单位。基本履行了工作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5*事故车辆驾驶员。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事故发生。鉴于驾驶员姚*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顺发物流公司一是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加强路检路查;二是要加强对企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企业的生产安全规章制度要求,对作业人员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杜绝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能力的人员上岗工作;三是要强化车辆日常管理,及时检查和处置车辆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二)南溪公巡中队一是要加大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整治力度,防事故于未然;二是要加大对货运车辆不按规定行驶、超载、超限、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要加强安全隐患整改落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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