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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某某中医诊所采取不正当手段 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案的公示
日期:2022-12-21 字体:【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某某中医诊所采取不正当手段 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案的公示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24日,某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某派出所电话称:县人民医院警卫室两就诊人员发生纠纷,涉嫌“医托”。经询问,马某某于2月21日因眼部不适到县医院就诊,挂号时被李某搭讪。交谈中李某知道了马某某的病情,遂称认识这方面的专家,退休后在某某中医诊所坐诊。马某某信以为真跟随李某到该诊所就诊,杨姓医生为其诊断、开具处方,费用1395元。李某则称其与马某某均为该诊所患者,21日当天杨医生也为其看诊并开具处方。现场检查该诊所,未见诊所负责人、坐诊医生,未发现任何处方笺,但在诊所墙根看到了署名为李某、联系电话一致的李某的快递包裹。

2月25日,诊所负责人陶某某、坐诊医生杨某某到执法支队接受调查。陶某某、杨某某均称李某、马某某为诊所患者,两人结伴来就医,有处方笺为证,否认李某为诊所聘请的“医托”。对于办案人员对李某的包裹出现在诊所的疑问,陶某某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办案人员随即联系接警警官请求其共同前往该诊所调取监控视频。在公安、卫生的双重压力下,陶某某承认李某系其聘用的“医托”,不定期地到县人民医院为诊所招揽顾客,约定月工资2500元,李某的处方笺系杨某某在陶某某的授意下伪造的。

某某中医诊所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为逃避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伪造处方笺的行为,机构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另案处罚。2021年4月12日被处罚人自觉履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一)细致缜密,发现线索。本案是在公安接警后,发现“医托”线索移交卫生行政部门的,在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介入之前,“医托”已与诊所负责人沟通一致,因此,询问时双方对“医托”的事实均予以否认。同时,因诊所的提前知晓,现场检查时负责人、坐诊医师均未在诊所内,也未发现任何处方笺或其他直接证据。此时,墙根发现的李某的包裹显得尤为重要。试问,一个非诊所周围居民的普通患者的包裹为何会出现在诊所内?

(二)借助巧力,突破防线。对于出现在诊所的李某的包裹,负责人陶某某一口咬定不知原由。陶某某提供、杨某某承认的李某的处方笺让案件陷入了僵局。一筹莫展之时,执法人员灵机一动。2019年,县公安局推进创新社会治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万眼守望”工程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履行社会职责,负责自身周边视频监控镜头的建设。诊所所在的位置系县城新建小区,大概率周围建设有视频监控镜头,遂联系接警警官请求其共同前往该诊所查看。后得知大药房必须按要求配备视频监控镜头且保证视频痕迹可溯源一个月,而该诊所为某某大药房内的中医备案诊所。陶某某承认李某“医托”的事实,李某、杨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思考建议

(一)发现难,取证难。以本案为例,被骗患者发现被骗后第一时间未选择报警,而是自行到诊所理论,诊所自知理亏退钱了事。患者再去就诊时看到“医托”本人,双方发生纠纷,相关部门才得以介入。其次,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往往经过一定时间的发酵才会察觉自己上当受骗,此时,“医托”早已逃之夭夭,缺少关键证人,违法行为难以确定。第三,“医托”聘请方多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往往通过过度诊疗的方式来骗取患者钱财。如何把握过度?都是执法工作面临的难题。

(二)低处罚,震慑力不够。《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的,罚款1-3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的一次记6分。由此可见,对“医托”的处罚以罚款为主,即使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在一个对机构没有实质影响。本案中,“医托”本人也未受到任何处罚。因此,急需成立一支长期的联合执法队伍,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加强信息互通,定期进行线索梳理、研判,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及周边治安管理,提高对“医托”行为的辨识和处置能力。同时,将“医托”及聘用机构(特别是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严厉打击“医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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