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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等信息


一、执法主体

1.基本信息: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42872780U;

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地址:云阳县望江大道553号;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23-55164370。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和县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执法人员持有重庆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2.主要法律依据

(1)常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

(2)常用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安全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

(3)常用规章:《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

(4)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重庆市中医药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重庆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献血条例》《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5)市政府规章:《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

3.救济渠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023-55339501,

地址:云阳县望江大道553号。

4.行政执法流程图(见附件)

二、执法部门

单位名称:云阳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331561494Q

主体类别: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受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开展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

地址:云阳县望江大道1058号

联系电话:023-55160120

主要职责:以县卫生健康委的名义统一行使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一)组织开展卫生健康专项执法。

(二)承担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医师执法、计划生育、母婴保健等医疗卫生领域的执法职能。

(三)承担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的执法职能。

(四)承担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等传染病防治领域的执法职能。

(五)承担职业卫生、煤矿职业安全健康、放射卫生等职业健康领域的执法职能。

(六)承担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任务。

(七)监督、指导镇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担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执法证号

1

李凯

22003522032

2

姚海军

22003522003

3

赵天

22003522030

4

益西旺姆

22003522027

5

周小艳

22003522022

6

彭芳

22003522026

7

刘方

22003522023

8

毛海因

22003522028

9

余平

22003522021

10

陈静

22003522025

11

李政桦

22003522029

12

谢汶江

22003522034

13

邓以然

22003522036

14

王玺

22003522037

15

何洋

22003522035

16

吴玲玲

22003522031

17

万春玲

2200352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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