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9月第二周行政处罚信息
依据有关规定,现将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9月第二周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附件:1.9月第二周行政处罚公示(医疗)
2.9月第二周行政处罚公示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15日
9月第二周行政处罚公示(医疗) |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报告单位名称 |
云阳胡桂芳中医诊所 | 92500235MAABNEUH9N | 云卫传罚〔2023〕17号 | 未对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项目进行登记 |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警告 | 2023/09/14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阳李问桥中医诊所 | 92500235MA619X7X21 | 云卫传罚〔2023〕31号 | 未对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项目进行登记 |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警告 | 2023/09/12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阳县盘龙街道中心卫生院 | 125002357626904150 | 云卫传罚〔2023〕35号 | 隐瞒传染病疫情“水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款 | 警告 | 2023/09/14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阳县曾文春西医诊所 | 92500235MAABQ5E690 | 云卫传罚〔2023〕29号 | 隐瞒传染病疫情“淋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款 | 警告 | 2023/09/12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阳广济骨科医院 | 91500235MA5U3AR41J | 云卫传罚〔2023〕23号 | 缓报传染病疫情“乙肝”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款 | 警告 | 2023/09/12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阳赵颜友中医诊所 | 92500235MA61D6EH4B | 云卫传罚〔2023〕22号 | 未对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项目进行登记 |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警告 | 2023/09/13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9月第二周行政处罚公示 |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报告单位名称 |
云阳县张金私人订制美发店 | 92500235MA61ANED1A | 云卫公罚〔2023〕81号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500元 | 2023/09/14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阳县国豪商务酒店 | 92500235MA5Y6YL22K | 云卫公罚〔2023〕93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冉启兰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500元 | 2023/09/13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阳县全兴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9150023505645233X3 | 云卫公罚〔2023〕84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蒲昌美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500元 | 2023/09/15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阳县长益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91500235MA5YT4JJ2T | 云卫公罚〔2023〕92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余海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500元 | 2023/09/15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