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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云阳县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02-01 字体:【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云阳县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阳县公安局                   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18日

云阳县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进一步保护和利用我县丰富的文物资源,推进我县文物保护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健全文物保护利用的社会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与利用,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利用文物资源对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文物保护利用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各项工作。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和“文物保护全民参与、保护成果全民共享”的理念,统筹推进全县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新机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健全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完善政策支撑体系,营造文物保护利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作用,多种形式推进,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物的强大合力。

——坚持保护为主、适度利用。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发挥文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推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专业化和管理规范化。

——坚持广泛发动、自愿参与。通过积极宣传文物保护的意义,增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自觉性。坚持投入、受益相统一,充分尊重文物所有权人、社会参与者双方意愿,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三、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通过认领、资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到文物保护利用的各个环节。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四、大力倡导企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捐赠等形式,资助文物修缮、文物征集、博物馆建设、陈列展示、可移动文物修复等文物保护活动;通过认养、文创等形式,参与文物资源挖掘、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

五、广泛动员个人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鼓励和引导企业家、社会成员等,通过捐赠、志愿服务、认领、认养等形式,资助文物修缮、文物征集、陈列展示、可移动文物修复,创办非国有博物馆,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六、建立文物守护认领制度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居(村)民通过认领等方式自愿参与文物的日常养护、看护巡查、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文物知识讲解和普及等工作。县文物主管部门建立文物保护志愿者认领名录,通过签订共建协议等方式,组织各类参与主体与附近无人看管的不可移动文物“结对子”,协助文物部门开展定期协防巡查、宣传讲解等。鼓励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主动挖掘文物的文化内涵、做好文物保养维护、利用文物进行展示宣传,充当好文物守护者和宣讲员。完善博物馆志愿者制度,鼓励志愿者参与博物馆展览讲解、社教活动、观展引导等服务。

七、完善文物捐赠制度

鼓励企业、个人捐赠文物或捐赠资金用于文物保护。企业、个人将自有的文物捐赠给国有博物馆收藏,由收藏单位发给收藏证书。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均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国有博物馆受赠的文物,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捐赠人有权向受赠博物馆查询捐赠文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建立文物建筑认养制度

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通过捐资、集资、出资修缮、认养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县文物主管部门要选择一批适合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明确参与主体、保护责任、利用方式等内容,提出文物建筑认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经过一定程序,遴选热爱文物保护事业、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高的申请者或企业,签订文物建筑认养协议,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认养者使用权、经营权。被认养的文物建筑,在做好保护修缮基础上,挖掘文物活化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途径,可与社会服务、社会教育、文化创意传播、旅游、民宿等产业相结合,优先用于陈列展览、旅游观光、文化创意、文化研究、科技孵化、众创空间等,尽可能向社会开放。

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集资、出资等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的,可优先认养不可移动文物。

社会力量认养不可移动文物,认养人不得有涉及文物违法犯罪的记录或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认养人不得将认养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租、转让或者抵押、质押。

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遗址保护利用

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国家或市级考古遗址公园和大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规划实施与遗址文化内涵相协调的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改善遗址历史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环境整治项目,服务于遗址的展示利用和服务设施项目,与遗址文化主题相统一的文化旅游项目,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项目。

十、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鼓励采取自建、改建、租赁场馆或者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建设非国有博物馆,优先支持建立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非国有博物馆或专题博物馆。县文物主管部门要对非国有博物馆创设加以引导,在展陈上提供业务指导。鼓励民间收藏者提供藏品,与国有博物馆联合办展,整合国有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资源,举办各类主题展览,努力让文物“活”起来。

十一、发挥文博单位宣传教育功能

鼓励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研究制定博物馆研学旅行指南,策划开展特色活动,推出一批研学旅行精品线路。健全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长效机制。推动文物保护单位、文博场馆与学校、乡镇、社区、企业、部队等开展共建共享。

十二、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鼓励企业采取合作、授权等方式与文博单位合作,依托文物资源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要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本地特色的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为依托,深入挖掘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打造彰显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品牌。县文物主管部门和文博单位要主动向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企业提供必要的文物资源、信息,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创立、技术监制等相关工作。

十三、完善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机制

鼓励社会组织、群众组织、新闻媒体、个人通过巡查、跟踪等形式参与文物保护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的舆论监督、民众监督机制,任何组织、个人发现破坏文物、盗掘盗捞文物、非法买卖文物、走私文物等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均可向国家文物违法举报中心或各级文物主管部门举报,对查实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可通过媒体等渠道进行曝光、监督。文物主管部门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或线索要认真、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四、构建信息服务平台

县文物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强化服务意识,搭建服务平台,提高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管理服务能力。要根据本辖区文物保护的实际情况,编制适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各类文物保护利用目录,提供文物保护的各种技术支撑,加快文物保护项目的审批程序。依托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众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有关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服务信息。

十五、完善监管机制

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管,确保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要按“一处一档”要求分别建立专门档案,组织专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好的经验予以推广,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建立退出机制,对不能继续胜任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出现重大纰漏的参与主体予以劝退,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物安全。

十六、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积极探索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文物保护利用基金用于扶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的模式,实现文物保护利用和金融企业社会经济效益双赢。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文物风险保障产品,“以险养险”,为文物保护提供风险保障。县文物主管部门要统筹使用财政文物保护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给予支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十七、多举措推进文物保护利用

鼓励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和带动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

(一)进行文物利用试点,创新文物活化利用模式。

(二)对社会力量主动出资修缮不可移动文物的可给予一定年限的使用权。

(三)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利用;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助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

(四)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对被认定为文物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

(五)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文物利用方面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鼓励社会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提供文物利用事务咨询与技术服务。

(六)在建设项目中主动保留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

十八、坚守文物保护利用底线

社会力量参与全县文物保护利用,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指导,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二)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文物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进行对文物传统风貌有影响的改建和装修的;

(四)擅自买卖、拆除文物建筑及建筑物构件的;

(五)损毁文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六)聘用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七)转让、抵押认养保护的文物,或者将认养保护的文物作为企业私有资产进行经营的;

(八)擅自改变认养文物用途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十九、本方案自202031日起施行。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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