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结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于2025年7月15日正式印发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改通过,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该法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完善了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增加了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1年2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修改并印发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按照该办法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裁量空间的,省级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裁量,供本地区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我委于2023年5月10日,印发了《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有效期一年,现已失效。
二、起草过程
在前期开展大量调研工作的基础上,抽调相关区县执法骨干组建工作专班,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工作。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的权限和程序,参照其他省市有关办法,起草了《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初稿),并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2024年12月20日—12月27日,在市文化旅游委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2月24日—12月27日,征求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意见。2025年1月,征求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市网吧行业协会、市演出行业协会和相关专家意见。共收到3条相关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共四章二十二条,由总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附则、附件五个部分组成,主要从裁量权的行使原则、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裁量程序和裁量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规定,新修订的《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重点对部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上位法有关规定的条款及裁量幅度进行了修改,新增了部分执法事项的裁量基准细则。
四、制定意义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更加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实际执法的掌握运用,可操作性更强,有助于对自由裁量空间进行进一步的明确量化、具体化,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防止“同案异处”带来的不利影响,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完善和规范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的行使。
五、适用范围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时,须按照《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已经明确裁量幅度的,执法机构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执法机构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裁量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六、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七、适用原则
执法机构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裁量基准》中相应裁量阶次作出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或当事人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级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条件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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