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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云阳县文化旅游品牌发展,提升全县文化旅游业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重庆市旅游条例》、《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742)等规定,结合云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扶持对象指在云阳县经营的文化旅游企业。

第三条 新创建成功的文化旅游品牌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新创建成功的国家2A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新创建成功的国家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新创建成功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新创建成功的银鼎级、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新认定的市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第(二)至(四)项奖励不能重复申报和享受。

第四条 复核合格的文化旅游品牌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复核合格的国家2A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万元、6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运行补助资金;

(二)复核合格的国家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的运行补助资金;

(三)复核合格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运行补助资金;

(四)复核合格的银鼎级、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运行补助资金。

本条第(二)至(四)项奖励不能重复申报和享受。

第五条等级评定变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奖励

(一)升级的文化旅游品牌按照梯次补齐差价,降级后恢复原级别的不予奖励;

(二)取消或降级的文化旅游品牌不给予奖励资金。

第六条 文化旅游品牌按照下列规定复核

(一)成功创建文化旅游品牌从第二年开始,县文化旅游委每二年组织复核一次;

(二)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下达整改意见书,并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复核合格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降低等级或取消品牌,并向社会公示;

(三)对复核不合格降低等级或取消品牌等级的单位,自降低等级或取消等级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定。

(四)新创建成功的文化旅游品牌当年不纳入复核范围。

(五)市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开展复核工作。

品牌复核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相关评定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七条对文化旅游品牌在广告宣传、产品推荐、营销活动、行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文化旅游品牌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以及其他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八条 申报、评审、公示、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程序。申请创建文化旅游品牌的企业自愿向县文化旅游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审程序。文化旅游品牌等级评定原则上逐级评定,其中国家星级饭店从三星级开始创建,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规定,组织相关评定委员会对文化旅游品牌等级进行评审,每年开展一次评审工作。

市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分别按照《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示程序。通过文化旅游品牌评审或复核的企业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后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四)资金拨付程序。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奖励资金经县文化旅游委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现行资金管理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奖励资金在云阳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原则上5月底前完成上年的奖补资金拨付。

第九条公示异议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和处理

(一)异议人对申报企业拟评定等级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不予以受理。

(二)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在收到异议人书面异议申请后7日内送相应评定单位审查,异议成立的取消该企业的本次等级评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第十条奖励资金仅限用于企业宣传培训、基础设施、改扩建等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市级相关奖励扶持政策按照《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支持旅游饭店品牌创建引领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渝文旅发2020202)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9日施行,《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云阳县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旅游饭店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7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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