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鹄照明有限公司不服县人力社保局工伤认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府复〔2020〕11号
申请人:鸿鹄照明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陈某
申请人重庆市鸿鹄照明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人社伤险认字〔2020〕115号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2020年7月23日进行了听证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云人社伤险认字〔2020〕115号)。
申请人称:
一、没有确认工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合法或事实的劳动关系,其具体表现在:没有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及辩论,从程序上非法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质证、辨论权。
二、仅凭被申请人自己的主观臆想,想当然地认为该事实应当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从而忽视了“没有通过质证的证据不能做为证据使用”的法律规则,故而做出了〔2020〕1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这一违法错误的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
一、答复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在陈某工伤认定一案中,本机关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受理举证作出工伤认定及送达,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二、答复人具体行政行为实体正确。在陈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中,有招聘广告、工资发放记录、住院病历、通话录音等证据,我局受理工作认定申请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云人社伤险举字〔2020〕19号),申请人在收到举证通知后向我局提供了相关举证材料,并认可了陈某因工受伤的事实,本机关也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取得的证据及相关证据均能充分证明陈某在申请人处因工受伤这一事实。因此,答复人具体行政行为实体正确。
三、答复人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本机关没有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及辩论,程序错误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需要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及辨论,也未授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上述权利。因此,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第三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陈某受伤为工伤实体上有事实依据,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是经过云阳县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并具有招聘资格的公司,申请人通过云阳人家进行招聘,对第三人发放工资,具有劳动关系;申请人对壁灯进行维修时受伤,在申请人提交说明时已经承认,同时被申请人认定工伤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通过云阳人家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岗位为销售/市场/业务,招聘要求:性格开朗、好学。C1照,销售送货。第三人陈某于2019年9月入职申请人所在单位,主要从事推销及送货工作,2019年11月29日下午,何某某、周某某与第三人一起到滨江公园地下车库二标段检查灯具,第三人在地下车库维修壁灯时,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后送云阳县中医院进行治疗。
第三人于2020年2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6日受理,3月9日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云人社伤险举字〔2020〕19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2020年4月1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云人社伤险认字〔2020〕115号),该决定书记载:“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调查核实:陈某是重庆市鸿鹄照明有限公司招用的职工。2019年11月29日17时10分许,陈某受公司指派在滨江公园地下车库二标段对壁灯进行维修时,不慎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经云阳县中医院诊断,结论为:1.左月骨骨折伴脱位;2.左桡骨远端骨折;3.左耻骨下支骨折;4.左豌豆骨骨折;5.左桡骨头粉碎性骨折。陈某于2019年11月29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2020年4月26日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第三人的代理人,4月29日将决定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云阳县滨江公园二标段地下车库现场事故说明;
4.陈某在公司任职情况说明;
5.晏某某出具的证明;
6.行政复议答复书;
7.认定工伤决定书;
8.《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云人社伤险受字〔2020〕56号);
9.《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云人社伤险举字〔2020〕19号);
10.工伤认定文书送达登记表2份(云人社伤险送达〔2020〕109号、183号);
11.EMS1198344864177、1198344780577送达回执;
12.《工伤认定申请表》;
13.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4.授权委托书;
15.第三人在云阳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
16.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陈某的调查笔录;
17.招聘信息(截图);
18.微信转账记录4份(截图);
19.延期举证申请书;
2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1.视听资料文字记录(附光盘一张)。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受伤的时间及经过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云人社伤险认字〔2020〕115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针对争议焦点本机关作如下评述。
一、被申请人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认定工伤的职能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主体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申请人2020年3月6日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云人社伤险受字〔2020〕56号),3月9日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云人社伤险举字〔2020〕19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0年4月1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云人社伤险认字〔2020〕115号),于2020年4月26日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第三人,同月29日将决定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从受理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未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送达决定书也未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及送达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认定工伤的一般规定,也是列举性规定,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均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第三人陈某于2019年9月入职重庆市鸿鹄照明有限公司,主要工作是销售及送货,2019年11月29日下午,何某某、周某某与第三人一起到滨江公园地下车库二标段检查安装的灯具,维修坏的灯具也属第三人平时的工作职责,第三人在维修壁灯过程中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不安全因素造成的伤害,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符合法律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及申请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亦包含确认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称与第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双方系合作关系。并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了云阳县滨江公园二标段地下车库现场事故说明、陈某同志在公司任职情况说明,二份说明均能证明第三人系公司的业务人员及支付报酬的情况,不能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申请人称与第三人系合作关系,但未提供申请人与第三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相关证据;相反,第三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了申请人的经营管理人员何某某支付报酬的微信记录,申请人除了通过微信支付报酬外,未提供其他支付第三人利润的证据。故,对申请人辩称不存在劳动关系及双方系合作关系的理由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云人社伤险认字〔2020〕115号)。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月*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