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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市场监管局关于经营主体常见违法行为风险提示及合规经营提示清单(第一期)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云阳县市场监管局围绕广告、知识产权、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13类重要领域,编制了云阳县市场监管局关于经营主体常见违法行为风险提示及合规经营提示清单(第一期),以供广大市场主体快速、便捷排查违法风险,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云阳县市场监管局关于经营主体常见违法行为风险提示及合规经营提示清单(第一期)
序号 类别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及电话
1 广告类 需有关部门审查的,应当先取得审查后才发布广告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6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广告前要对内容进行审查。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02355336780
2 广告类 不得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禁止情形规定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第五十七条 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应当遵守广告内容准则,不得含有《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禁止情形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02355336780
3 广告类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02355336780
4 广告类 房地产广告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02355336780
5 广告类 保健食品广告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发布前,应当查验《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6 不正当竞争类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使用与他人标识完全相同的标识、近似的标识,包括商品标识、服务标识,包括明确列举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及未明确列举的他人商标、商品形状等。例如:“鸟苏啤酒”“17.55°橙”“治治瓜子”“拼夕夕”“康帅傅”等“山寨”“傍名牌”“搭便车”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仿冒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科02355168302
7 不正当竞争类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例如:“红盟科技公司与红盟信息科技公司”“中联集团公司与中联混凝土公司”的企业字号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科02355168302
8 不正当竞争类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经营者擅自使用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例如:在权利人已是知名企业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注册与权利人域名主体部分相同的域名,且在该网站上使用了权利人网站的文章、案例、图片等内容,并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引人误认为是权利人的商品,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误导公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混淆行为,包括公益网站,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科02355168302
9 不正当竞争类 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具体表现为:1.内容虚假,与实际情况不符;2.使用含糊不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3.仅陈述部分事实,让人引发错误联想。例如:将国内小企业产品宣传为国内外知名企业产品,刷单炒信、虚假评价、假排队(饭托、房托),宣传商品含有珍贵物质但实际含量极低不足以产生所宣称益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展商业宣传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通过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进行演示、说明,上门推销,召开宣传体验会、推介说明会等形式,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商品相关信息包括:1.商品的自然属性信息(如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有效期限等,服务的标准、质量、时间、地点等)2.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如资质、资产规模、曾获荣誉,与知名企业、知名人士的关系等)3.商品的市场信息(如价格、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科02355168302
10 不正当竞争类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如组织刷单炒信(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假聊)等,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伪造商品热销和不真实评价等假象,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科02355168302
11 不正当竞争类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事实虽然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破坏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无中生有地宣称竞争对手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宣称竞争对手的商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呼吁消费者不要购买,但实际含量极少,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1.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2.竞争对手为生产、销售、提供相同或相似、具备相似功能、可以相互替代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也包括存在争夺消费者注意力、购买力等商业利益冲突的,如: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可能因争夺社会资金流而成为竞争对手。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科02355168302
12 知识产权类 奥林匹克标志经权利人许可方可使用 未经许可,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宣传和包装品上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例如:未经授权,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会徽、吉祥物、口号等擅自用在产品包装或网站宣传上。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需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使用,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3.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02355166715
13 知识产权类 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需取得权利人许可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例如:未经授权,直接在自己商品上印制他人已注册商标;把他人注册商标印制在自己的商业文书或商业广告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需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订立授权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若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注意保留能够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证据,如进货合同(订单)、供货清单、货款收据等。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02355166715
14 知识产权类 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需规范 1.未经许可,将他人已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作商品名称使用;2.未经许可,将他人已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作商品装潢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在使用商品名称时应使用规范名称,若使用行业流行的名称和图形时,需事先查询检索,避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查询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02355166715
15 知识产权类 被授权的专利方能标注宣传 1.在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资料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提升员工知识产权合规意识;2.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和包装设计时,应及时查询专利权属和专利状态。(查询网址:https://tysf.cponline.cnipa.gov.cn/am/#/user/login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02355166715
16 知识产权类 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规范标注专利标识 1.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没有按规定标注专利权类别、国别以及专利号;2.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时,所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标注方式不规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规定,规范标注专利标识,完整标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等内容;2.对标注规范不清楚的,可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指导。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02355166715 红色专利标识标注
17 价格类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需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1.商品品名、单价、计价单位等要素不齐全;2.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式不齐全;3.商品在销售时没有使用标价签或标价签遗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定期对经营的商品服务标价情况开展自查。2.涉及新上商品服务或者原有商品服务价格调整时,重新制作标价签,注意核对。3.具体要求见《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科02355168302
18 价格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1.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2.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3.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4.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6.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7.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2.严格按照标价及优惠折扣收费并提供商品和服务3.具体要求见《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科02355168302
19 网络交易类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及时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未及时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第四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网监科0235555166739
20 网络交易类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未公示告知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网监科0235555166739
21 网络交易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提前公示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的相关处理措施。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相关处理措施的,未公示相关信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网监科0235555166739
22 网络交易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保存相关信息时间应符合法定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保存相关信息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网监科0235555166739
23 网络交易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提前公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未提前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网监科0235555166739
24 网络交易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自营业务和他营业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显著区分自营业务和他营业务,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网监科0235555166739
25 网络交易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消费者评价途径。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提供评价途径或者删除相关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网监科0235555166739
26 特种设备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做好特种设备台账记录,明确记载特种设备检验到期时间,确保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避免超期使用。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监科02355150356
27 特种设备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如电梯在投入使用后30日后仍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监科02355150356
28 特种设备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获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2.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例如: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资质及维保人员资质未满足要求;没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周期不符合规定;没有维保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确保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满足法定要求,并按期维护做好维保记录。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监科02355150356
29 特种设备类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过监督检验。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即出厂;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在上述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中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监科02355150356
30 特种设备类 电梯使用单位应加强电梯应急呼救系统的日常巡查工作,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确保该系统安全可靠有效运行。 电梯使用单位未开展巡查、未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例如: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功能失效。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加强电梯应急呼救系统的日常巡查工作,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确保该系统安全可靠有效运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开展日常巡查或者未按要求安排值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应完善电梯应急呼救系统的日常巡查制度,督促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巡查中重点查验紧急报警装置功能,发现故障及时通知维保单位进行检修,确保确保该系统安全可靠有效运行。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一旦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组织维保人员实施应急救援。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监科02355150356
31 特种设备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例如:只检查部分,甚至无检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事故处理上报、质量信息处理反馈等处理措施。2.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充装作业操作规程,对充装的压力容器、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进行记录,以消除错装、混装、超装等造成的安全隐患,避免充装设备失效引发的安全风险。3.充装单位应积极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充装检查记录,做到充装过程可追溯。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监科02355150356
32 特种设备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如充装过期气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充装单位应当按照《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不得有充装过期瓶、报废瓶,或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对气瓶进行直接充装等违法行为。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监科02355150356
33 医疗器械、化妆品类 市场主体需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1.市场主体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1.需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有权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二)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三)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四)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五)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六)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七)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经办人授权文件。2.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有权发证部门经过对申请资料审查,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准许后方可经营。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科02355336791
34 医疗器械、化妆品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变更前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1.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2.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际经营范围超过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规定的范围;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改变库房地址;4.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擅自将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给个人。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二)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三)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四)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五)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六)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七)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八)经办人授权文件。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科02355336791
35 医疗器械、化妆品类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1.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企业的资质,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备案信息、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备案编号;(四)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购货日期等;(五)供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2.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科02355336791
36 医疗器械、化妆品类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1.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2.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1.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数量、单价、金额;(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2.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3.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科02355336791
37 医疗器械、化妆品类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1.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2.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科02355336791
38 医疗器械、化妆品类 经营化妆品,应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料。 例如:1.检查时要求化妆品经营企业提供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看,经营企业未建立相关制度,无法提供相关资料。2.抽查某批次化妆品,要求化妆品经营企业提供供货者的相关资料,企业未按照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无法提供相关资料。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1.化妆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形成书面文件。2.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过程中,执行建立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包括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3.化妆品经营企业把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相关凭证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科02355336791
39 食品类 禁止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肉制品防腐剂超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加强教育培训,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使用食品添加剂;2.精确称量食品添加剂,投料确保混匀。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科02355336772
40 食品类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如营养成分表标注不规范,配料名称标注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加强教育培训,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标准制定标签;2.企业加强标签审核。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科02355336772
41 食品类 不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餐饮服务环节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各种食品原材料、调味料等制作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查,清理过期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科02355336772
42 食品类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科02355336772
43 食品类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和使用的食品及原料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科02355336772
44 食品类 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量化等级和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 1.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第四十八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第四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亮证经营,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2.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科02355336772
45 药品类 凭医生处方向消费者出售处方药。 例如:1、药店销售给顾客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时,不索取处方。2、药店先在无处方的情况下,销售给顾客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后在互联网医疗平台补开处方。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零售药店在遇到消费者购买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时,药店应要求消费者先提供处方。2.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凭借自身的药学知识审核处方,审核通过后,经过调配、核对,方可销售,审核不通过的不允许调配销售。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科02355336791
46 药品类 按照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 例如:应该20℃以下阴凉保存的药品,存放在温度高于20℃的常温区。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三)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1.零售药店陈列药品前查看药品包装上标示的储存温度要求。(常温是指10℃~30℃,阴凉是指小于20℃,冷藏是指2℃~8℃,冷冻是指零下20℃)2.零售药店按照包装上标示的储存温度要求把药品分别放到常温区、阴凉区等储存区域。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科02355336791
47 药品类 药品应该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例如:1.药品货架上药品和医疗器械混放。2.药品货架上药品和消字号产品混放。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1.零售药店在上架货品时仔细查看货品的批准文号,防止将非药品误认为是药品,造成混放。2.零售药店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货架上的商品是否有存放错的情况。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科02355336791
48 药品类 药品储存作业区内应当只存放与储存管理有关的物品。 例如:1.陈列药品的货架上放置私人生活用品。2.药品待验区内存放生活垃圾等。(“药品储存作业区”包括库房、装卸作业场所等;“与药品有关的物品”是指避光盒、灭鼠除蚊子等和药品储存管理有关的物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十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1.零售药店在药品储存作业区不放私人生活用品。2.零售药店在药品储存作业区不放杂物、垃圾等。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科02355336791
49 信用类 企业应当按规定日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或山城有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风险科02355336786
50 信用类 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真实、准确,若信息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如企业变更登记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企业应当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企业的登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风险科02355336786
51 信用类 企业应当自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例如:企业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发生变化,未在20个工作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企业未及时公示相关信息的,应当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通知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风险科02355336786
52 产品质量类 生产、销售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例如:某企业生产的安全帽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GB2811-2019《头部防护安全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1.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2.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3.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科02355150466
53 产品质量类 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例如:某商场销售的羊毛大衣经检验不含羊毛成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1.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2.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用甲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乙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3.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4.产品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5.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科02355150466
54 产品质量类 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例如:某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1.生产者应学习国家政策法规,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4.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科02355150466
55 产品质量类 不得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 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1.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2.“伪造产地”是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3.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4.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科02355150466
56 产品质量类 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 1.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2.伪造、冒用质量证明文件。例如:某公司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钢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1.生产者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2.“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是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3.销售者不得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的;4.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科02355150466
57 产品质量类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合法。 产品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某商店销售无厂名厂址的插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6.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科02355150466
58 产品质量类 取得许可后方可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并依法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产品。 1.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2.销售上述产品;3.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产品。例如:某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电线电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2.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科02355150466
59 认证认可类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市场主体应依法获得有机产品认证;2.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按规定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标准化科02355336782
60 认证认可类 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2.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认证规则要求组织生产,持续保持质量保证能力符合要求;3.列入目录产品的销售者、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标准化科02355336782
61 认证认可类 不得非法买卖、转让、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认证证书,不得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 1.非法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2.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认证证书;3.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主体应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认证,合法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标准化科02355336782
62 认证认可类 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2.认证机构应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证明。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标准化科02355336782
63 计量类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就使用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例如:某出租车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里程计价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在使用前、有效期到期日前或者经过修理后,通过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官网http://www.cqjz.com.cn/进行注册申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2.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计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3.不得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标准化科02355336782
64 计量类 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1.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2.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伪造数据;2.不得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标准化科02355336782
65 计量类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符合规定。 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不符合规定;2.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实际量与标注量之差不在允许短缺量范围之内;3.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2.定量包装商品标注的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允许短缺量;3.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标准化科02355336782
66 计量类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后,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例如: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在其生产的大米包装袋上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2.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应达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标准化科02355336782
67 计量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不得伪造检验数据。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三)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四)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活动,不得伪造检验数据。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标准化科02355336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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