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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第6期)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隔离点食堂餐饮服务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正常运营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操作要求和疫情防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用餐场所、后厨加工区域的环境卫生要求和从业人员管理要求等。

二、疫情期间餐饮操作规范

(一)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风险意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承担起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原料索证索票制度,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用餐安全的宣传。

(二)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每日通过“重庆阳光食品”APP对餐饮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记录,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坚决禁止上岗,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汇报并去定点医院就医。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穿清洁工作服上岗,进操作间前要做好洗手清洁消毒,不允许佩戴首饰。

(三)对餐饮具、后厨环境卫生进行严格消毒并记录。餐饮具要一人一具并严格进行消毒,可使用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清洗或擦拭消毒,3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晾干。餐桌、厨具、后厨要及时进行清理消毒。

(四)采购进口冷冻食品要“三证一码”齐全,外包装消毒后单独存放。其他禽畜肉制品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要煮熟煮透,储存、加工时要注意生熟分开。尤其用于加工的刀具、菜板必须生熟分开,要有明显区分标志,食材存储严格分区分类存放,成品、半成品覆膜存放。

(五)实行分餐制或错峰用餐。对于就餐人员众多的单位要实行分餐制或错峰用餐,避免因人群聚集产生病毒传染。

(六)有洗手干手设施。食堂入口处配有消毒用品,设有洗手干手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有条件的可配备感应式干手设施。

(七)就餐场所、加工区域要勤消毒、通风,厨余垃圾要密闭存放、及时清理。

(八)加工好的每种食品,应分别抽取不少于125克留样并贴有标签;留样贮存温度在0-10度之间,贮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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