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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19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云阳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9〕124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云阳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领域对市场主体及其他非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非市场主体,是指其他法人单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及相关机构。

第四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实施、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依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

(二)上级机关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

(五)上级交办、督办案件,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不适用双随机抽查的情况。

第二章 抽查职责分工

第六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

第三章 抽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抽查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是指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场主体检查名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专项检查要求、消费投诉热点、社会关注焦点、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市场主体抽查名单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第四章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第九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通过线上开展抽查,线上不能开展抽查的,可以线下开展抽查。

线上抽查使用重庆“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第十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立“对象库”随机抽取产生。

被检查对象可以是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也可以是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通过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立“人员库”随机选派产生。

人员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被随机确定的抽查监管人员与被检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经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同意并报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记录、非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适当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十四条 在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第五章  检查实施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的市场主体出具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打印的检查单位盖公章的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需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

第十七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多种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实现全过程留痕。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的实地核查表实施检查。

实地核查表及有关检查资料由各成员单位分别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对被抽查对象实施抽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六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一条 联合抽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参与抽查的单位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的信息公告向社会公示,非市场主体和线下开展的抽查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的地方频道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第二十二条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检查结果未涉及该抽查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检查中发现被抽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对检查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同样适用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成员单位有自建平台的,可在自建平台开展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没有自建平台的,应使用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抽查细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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