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市政府部门网站
-
区(县)政府网站
-
其他网站
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云阳县农村承包地权属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云阳农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地基础信息管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贯彻数字重庆推进会精神,落实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围绕“1361”整体构架打造多跨协同应用综合场景,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重庆市数字三农建设总体工作方案(1.0)版》相关要求,我县建立了“农村承包地权属管理一件事”应用,为加快应用推广,提升应用实战实效能力,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制定了《云阳县农村承包地权属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阳县农村承包地权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地基础信息管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承包土地和承包农户管理。
本办法所指农村承包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三条 农村承包地权属管理应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程序合法的原则,落实部门指导、属地管理职责,推进农村承包地权属管理清晰、可追溯。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取得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必要前置条件。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发包土地。
第二章 分色管理机制
第六条 建立“户”“人”“地”分色管理机制,设立评价指标,设定阈值,“户”“人”“地”均实行“红、黄、绿”三色赋码。按照分色赋码情况确定服务管理优先级,红码季度复盘,黄码年度复盘。
第七条 “户”分色管理从承包户类别、人均承包地面积大小、是否存在纠纷三个方面,对承包户进行赋码。
第八条 “人”分色管理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情况、是否承包到土地两个方面,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赋码。
第九条 “地”分色管理从地块是否登记到户、是否存在纠纷两个方面,对承包地块进行赋码。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模式
第十条 系统依据户籍人口迁移或变更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等信息智能发现,主动提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月内完成成员身份确认。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员生育、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应及时确认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2010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0日参加“户籍制度改革”的人员,按照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应及时确认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二条 对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经成为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地人口安置和住房安置均享受的、整户迁移县城非农社区、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成员,应及时取消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四章 农村承包土地管理与追溯体系
第十三条 发包方根据系统智能发现和农户主动申报两种方式,开展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使用“农村承包地权属管理一件事”应用进行农村承包土地权属管理,村(社区)负责权属更新窗口接件和初审、变更信息公示,乡镇(街道)负责复审,县农业农村委负责终审并办理登记、归档,为农村承包土地权属信息变更提供追溯依据。
第十四条 对系统提醒后未及时开展承包土地权属变更的发包方,由乡镇(街道)督促发包方开展承包地权属变更工作。
第五章 综合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委对各乡镇(街道)承包土地的年度权属更新情况进行评价分析。评价结果纳入对乡镇工作绩效考核,对评价结果优秀的乡镇(街道)在“三级治理中心”驾驶舱排名展示,对评价结果较差的乡镇(街道)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对部门、乡镇(街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同认定、农村承包地权属信息变更协同处置、农村承包地权属纠纷调处事件处置时效性、办结率进行评价分析,对逾期处置和办结率低的部门、乡镇(街道)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本试用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