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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阳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发〔2017〕151号)
日期:2017-11-29 字体:【


云民发2017151


云阳县民政局  云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云阳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县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但现行救助政策侧重于解决收入型贫困,较少考虑家庭刚性支出因素,部分低保边缘家庭,虽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因病、因学支出较大,实际生活非常困难,按相关规定又不能纳入低保保障,其他专项救助措施也很少,客观上造成这部分支出型贫困家庭应救未救,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家庭收入、财产和长期刚性支出综合判定一个家庭的贫困状况,是一项重大的政策创新,也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迫切需要。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和县政府的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让社会救助政策惠及到更多的困难群众。

二、把握政策界限

各乡镇、街道在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时,要准确界定长期刚性支出范围,将长期刚性支出与一般性支出区别开来,不得将不属于扣减范围的家庭支出在家庭收入中扣减。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实事求是,防止人为扩大或限制救助范围,确保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有序推进、规范运行。

三、严格审核审批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受理、审核、入户调查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临时救助、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和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完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不得随意简化程序。没有经过审核审批程序的救助申请,不得给予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和城乡低保。县民政局将组织人员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四、加强动态管理

对纳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和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家庭收入和长期刚性支出。纳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的,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并将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资料全部录入信息系统,加强管理;纳入低保的,按动态管理规范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

五、认真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要加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培训和宣传力度,切实将政策执行到位,确保因病、因学等特殊原因造成长期刚性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实现应救尽救。


附件:云阳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云阳县民政局  云阳县财政局

20171129





云阳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143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三)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分类救助、精准救助;

(四)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县民政局为本县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复核、审批、救助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村(居)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按照《关于印发云阳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787号)规定执行。家庭收入计算项目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储蓄性保险、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房屋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重特大疾病包括特殊病种和大额费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文件规定执行。特殊病种是指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26类疾病。大额费用是指患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慢性病凭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认定,主要包括: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糖尿病2型、冠心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医疗费是指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其他保险和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八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因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子女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长期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在一定时期内陷入贫困的低收入家庭。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户籍;

2.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3倍(含3倍)以内;

3. 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需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造成家庭刚性支出(指扣除各类救助、保险支付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实际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4. 家庭收入在短期内不会发生较大变化。

第九条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1. 家庭成员的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故意不履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2.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3. 家庭成员拥有2套以上(含2套)商品住房或拥有其他商业、生产用房的;

4. 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5. 家庭成员拥有(含名下有机动车登记记录)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普通摩托车以及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

6. 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 拒绝配合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三章 救助方式

第十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方式由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和城乡低保等组成。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社会救助,应根据家庭收入、刚性支出情况综合确定救助方式。

1. 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造成医疗费、学费等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临时救助有关规定给予及时救助。

2. 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的,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基本治疗自负医疗费用后,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 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或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的,申请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治疗自负医疗费用或学费后(学费按学期计算),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符合《云阳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规定的,纳入城乡低保予以保障。

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3. 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4. 全日制普通高校出具的正式学费发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费用发票(或费用清单)和报账单等刚性支出证明材料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家庭刚性支出情况开展入户调查,核算其家庭收入。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临时救助程序办理;符合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条件的,按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要求办理;符合低保条件的,按低保审核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对审批纳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及时纳入医疗救助系统,给予医疗救助;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符合低保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应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纳入低保保障。

第五章 资金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资金,依据实施救助的类别,分别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财政和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筹措落实救助资金,保障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从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有虚报、隐瞒、转移资产等不诚信行为,情节恶劣的,由县民政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诚信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救助的具体标准,按县上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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