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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教发〔2020〕14号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属相关部门、各片区督导站、各小学、民办幼儿园:

现将《云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通过县教委、县财政局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县教委审批,办园证照齐全,依法办园且年检合格。

(二)符合我县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幼儿园结构调整需要。

(三)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财务财政政策、规章行为,办园行为规范。

    (四)办园条件和办园质量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无“大班额”“小学化”现象。

    (五)参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配备保教人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六)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七)收费行为规范。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为保教费和伙食费(含点心费),其中伙食费为代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等。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自主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申报期限内向县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报告(包含幼儿园基本情况、办园条件、管理及质量、收费及职工社保等情况)。

2.办园资质类: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卫生保健评价书、民办非企法人登记证、等级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收费备案表等。

3.基本信息类: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及教职工资质证件、在园幼儿信息汇总表。

4.财务会计类:幼儿园办园成本核算表、幼儿园最近六个月教职工工资花名册、幼儿园最近六个月收支流水账、为教职工购买社保的凭证。

(二)县级认定。县教委、县财政局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公示公告。对达到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文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

(五)上报备案。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纳入我县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中,并报市教委及县发改委等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财政、县教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以下扶持:

(一)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财政扶持的重要依据。足额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根据我县财力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改善办园条件、稳定教师队伍、提高保教质量等方面的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与公办园统一标准,同步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补助按县财政局、县教委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等个人条件,在人员经费支出方面向一线在岗保教人员倾斜,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提高教师职称评审通过率。在国培、市培、县培三级培训中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倾斜。在条件成熟时政府可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派驻公办园长和教师,切实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

(三)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坚持普惠与优质发展相统一的办园方向,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扎实提高幼儿“一日生活”质量。创设安全卫生、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开展适宜的家园共育工作。鼓励与公办优质园结对帮扶,立足提高日常保教工作质量,开展园本教研和课题研究,帮助其提高保教工作水平。

第七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保教费。保教费主要用于自聘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预留发展资金、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的支出等。年检合格的普惠性全日制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执行。达到示范标准的可申请保教费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不超过50%。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坚持自愿原则,由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成本进行核算,实行备案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第八条我县将充分考虑普惠率、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等因素,认真规划与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总量和覆盖率,严把认定关,引导更多的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九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动态监管。强化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资质与配备、安全防护与卫生健康、保教服务时间与质量、收费行为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年检、日常督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及办园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幼儿膳食、质量评估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监督制度和财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核算,规范使用管理。不得通过虚增成本、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收入。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对外公开,严禁乱收费。对补助经费实行单独项目账核算,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县教委、县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以下行为,由县教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拨付财政有关经费。整改不力的,由县教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并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本年度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使用非专用校车接送幼儿或专用校车有违章处罚的。

(二)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背师德师风行为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不按规定编班超班额20%以上的;在保教活动中出现“小学化”现象,以及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为幼儿统一购买教材或使用盗版读物、图书等不按规定配备玩教具、游戏材料和幼儿读物的。

(五)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建账的;虚报幼儿人数及收费情况,套取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十一条建立退出机制。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不得退出,确需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申请退出),必须提前1年向县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教委综合评估,做出延缓退出或同意退出的决定,并做好善后相关工作。取消普惠性资格或退出普惠性幼儿园后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6日起实施。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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