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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教育委员会文件 |
云教办〔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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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教师进修学院(云师)、职教中心、特教学校、幼儿园:
为贯彻执行《中共云阳县委办公室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扶贫项目招投标“以案四改”试点工作配套制度的通知》(云阳委办[2020] 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监管责任,健全制度机制,推动扶贫资金规范化管理,特制定《云阳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2020年3月23日
云阳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号)、《云阳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教发〔2017〕16号),结合各学段资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市级和县级财政及其他部门专项用于教育资助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中职教育学生资助资金。
(二)捐赠资金:指定用于学生个人的各类捐赠资金。
(三)其他资助资金:各级财政用于资助学生的其他资助资金、学校设立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标准、资助对象严格按政策文件执行,并随政策文件调整而调整。确需统筹或改变使用范围的经县教委和县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县教委、县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并加强对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教委负责提出资助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分配及向学校下达资金。
第五条县教委根据贫困学生人数、资金计划数和各学段资助政策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照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边远贫困学校倾斜。
第三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六条 县教委是全县资助资金的主管部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资助资金管理和绩效目标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第七条 学校是资助项目实施的主体,对学生资助全程进行管理、审核,并对资助实施的真实性负责,学校具体有以下职责:
(一)设立资助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资助人员;学校主要负责人对资助资金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管理责任、经办人员负具体责任。
(二)制定本校学生资助实施办法、资助资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三)建立贫困学生数据库,按照申报摸排、审核认定、公示公开、落实资助、上报数据等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加强学籍、资助人员协同配合,及时维护、全面运用学籍和资助信息系统,确保贫困学生应助尽助。
(四)负责归集学生申请表、佐证材料、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条 学校对应资助资金项目及时申报计划和支出,确保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平台数据与实际支出相符合,在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会计核算、预算等平台专项核算。
第九条 学校收到资助资金文件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平台下达资助资金计划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政策及时足额落实资助,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
第十条资助政策免收项目一律不得先收后退,其他资助按规定方式落实资助资金,实行个人补贴“一卡通”后,按“一卡通”打卡发放。公办高中从财政补助收入(下达非税收入部分)中足额提取不少于3%资金用于学生资助;民办高中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中职学校从财政补助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幼儿园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
第十一条 当年资助资金有结余的,年终结转结余,下年继续专项使用或抵扣作为下期资助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按指定用途使用捐赠资助资金和其他资助资金,未指定用途的,参照各学段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三条县教委及相关部门建立督查长效机制,实施专项资金跟踪问效,每年对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审计。对不按规定评审和发放,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全县通报批评;对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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