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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交通局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标后

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云阳交发〔2023195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有关单位:

现将《云阳县交通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交通局

                         2023731

云阳县交通局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

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云阳县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建设工程主体各方加强管理、依法建设、诚信履约,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附属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方式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订立监管。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报交通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核查;

(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或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三)施工现场监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资金使用和结算监管。建设单位对工程款的拨付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183号)等的要求,通过施工合同中承诺的银行专用账户及时支付;

(五)资金决算管理。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杜绝建设单位以尚未结算为由拖欠工程款工程竣工后,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的通知》(渝财建〔20183号)、云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云阳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云阳财建〔201936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的决算资料进行审查,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与投资决算审核。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责令其限期清场,及时办理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价款清算,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施工、监理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的;

(三)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或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办理了变更手续的除外);人员到岗每月少于20天的;

(四)施工、监理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五)非建设单位原因,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的;

(六)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拒不返工或多次返工后仍不合格的;

(七)对重大隐患不按规定及时消除的,或者被检查出事故隐患须整改而不及时整改到位的。

第七条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造价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必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死亡、伤病(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履约能力、辞职、被责令停止执业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建设单位将新人员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死亡、伤病(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履约能力、辞职、被责令停止执业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建设单位将新人员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规范,只能担任该项工程监理工作,项目未交工前不得再承担另一项目监理工作。

第九条  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在三个月内无法进驻施工现场时,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出部分人员变更要求,并由提出方向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后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整改纠正;整改不到位或者再次出现类似行为的,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予以公布,暂停企业本县交通建设市场准入资格;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一)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二)建造师(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三)转包及违法分包的;

(四)建造师(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任务的;

(五)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

第十一条实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现场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证号、职责、联系电话等。

第十二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后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在网上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暂停在本县交通建设市场的执业资格。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二)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一个月少于20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本制度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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