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云阳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3〕2号
本府于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期间,依法对实施建设云阳县柳园水库坝区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云阳府征地方案公告〔2022〕22号),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7日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建设云阳县柳园水库坝区项目,云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故陵镇兰草村1组等1个乡镇1个村2个组集体土地共计5.0239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及《云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云阳府发〔2021〕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故陵镇兰草村1组等1个乡镇1个村2个组集体土地共计5.0239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4.8941公顷(耕地3.264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298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建设云阳县柳园水库坝区项目。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6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云阳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具体补偿费用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测算表。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云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云阳府发〔2021〕35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青苗和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成片果园、建设用地和农村道路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其他地上构(附)着物实行据实清点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云阳府发〔2021〕35号附件3执行。
成片果园是指规模化种植的果树,且每亩果树数量在40株以上,果树树干中部周长不小于15CM,成片果园按实际征地面积计算,每亩定额补偿标准为12000元。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拟安置对象共74人。由征地实施机构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000元。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和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1.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自建住房补助标准按照搬迁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给予以补助。
2.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1700元/平方米。
3.搬迁和临时安置。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户计发搬迁费,3人以下(含3人)每户3200元,3人以上户每户4800元,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发。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18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
年龄 |
补贴年限 |
|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
15年 |
|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
14年 |
|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
13年 |
|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
12年 |
|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
11年 |
|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
10年 |
|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
9年 |
|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
8年 |
|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
7年 |
|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
6年 |
|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
5年 |
|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
4年 |
|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
3年 |
|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2年 |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涉及生产经营户搬迁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实际进行评估确定。涉及设施设备需要搬迁且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所搬迁设备净值的20%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备净值补偿。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后,由其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搬迁。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单位:公顷、人
|
权属单位 |
总面积 |
其中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
其中:耕地 | ||||||||
|
故陵镇 |
兰草村 |
1组(原兰草村1组) |
2.0753 |
2.0753 |
1.6392 |
/ |
/ |
26 |
|
故陵镇 |
兰草村 |
7组(原柳园村2组) |
2.9486 |
2.8188 |
1.6249 |
0.1298 |
/ |
48 |
|
合 计 |
5.0239 |
4.8941 |
3.2641 |
0.1298 |
/ |
74 | ||
|
附件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 |||||||||||
|
被征土地 所有权人 |
征地 面积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金额 |
安置补助费 |
两费合计 | ||||||
|
支付后有结余 |
支付后无结余 | ||||||||||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
补偿 金额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补偿 金额 | |||||
|
兰草村1组 |
2.0753 |
71.70 |
44.6397 |
26 |
3.6 |
10.5593 |
104.1593 |
/ |
/ |
/ |
148.7990 |
|
兰草村7组 |
2.9486 |
71.70 |
63.4244 |
/ |
/ |
/ |
/ |
48 |
3.6 |
172.80 |
236.2244 |
|
合 计 |
5.0239 |
71.70 |
108.0641 |
/ |
/ |
10.5593 |
104.1593 |
48 |
3.6 |
172.80 |
385.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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