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违法人员汪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回放】
3月2日,云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线索,疑似有人利用酒店固定电话为境外电诈犯罪分子转呼电话提供帮助。接到线索后,刑侦大队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2月下旬,违法行为人汪某某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在酒店房间内架设固话VOIP语音网关设备并出租给境外诈骗分子使用,从中获利700元。3月2日晚,民警成功将汪某某抓获,并收缴作案设备一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汪某某采取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普法】
2022年1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作为公民,你一定要知道以下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广大市民切不可将自己的手机卡、QQ号、微信号等通信工具以及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钱包等支付工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同时,请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提高反诈意识,一旦发现被骗,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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