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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户政局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
日期:2021-12-23 字体:【

公户政〔1997〕170号

福建省公安厅户政处:

你处《关于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和技工学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的请示报告》(闽公明发〔1997〕1394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高等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在校期间经批准转学,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办理户口迁移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其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户口迁移的,须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高等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在校期间因故退学,需要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时,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学校批准文件为其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学校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三、普通中等专业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转学、退学办理户口迁移,可比照上述规定,不适用户口准迁证,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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