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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的通告

渝公规〔2021〕5号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仿真枪等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仿真枪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对侦破其他涉枪违法犯罪等案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五、凡枪支、弹药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仿真枪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禁使用枪支、弹药、仿真枪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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