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落实困难群体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有关单位:
为有效减轻困难群体生活负担,推动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增强群众获得感,现就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在云阳县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
二、优惠政策
(一)用水优惠政策。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供水及其延伸区域,对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每月每户用水价格在现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优惠0.5元,每月每户优惠水量最高不超过10立方米,超出部分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二)用电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城乡困难家庭电量减免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200号)执行,每月每户减免电量电费按电量10度和我市居民用电第一档电价标准即每度0.52元折算。
(三)用气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按照最新天然气价格文件执行。
三、办理程序
县民政局负责定期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名单(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水电气户号等信息)推送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并动态更新。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推送次月实现“免申即享”。对于用户信息不一致、用户实际享受优惠情况存在明显异常等情况,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主动对接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实,确保价格优惠政策落地。
四、其他事项
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按确定的范围将政策执行到位,并于每年2月4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包含优惠政策惠及用户数、减免金额、是否实现“应享尽享”、是否已落实到位等)。供水、供气企业自查报告由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收集后转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对价格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适时开展抽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随水电气费征收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置费等其他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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