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云阳县宏源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印发背景
按照云阳县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小组第十一次会议精神,调整宏源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的48个场集镇售水价格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第十三条,“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结合我县实际,印发了该《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次乡镇水价调整统筹平衡社会可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参照周边区县价格,根据35个乡镇(街道)49处水厂供水模式,由原来的5个水价标准,现调整为三类区域水价标准:
一类区域。自流,涉及普安等14个乡镇15个场(集)镇,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45元/m3,涨幅为22.5%,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95元/m3,涨幅为28.26%。
二类区域。自流加抽水,涉及人和、平安等15个乡镇(街道)21个场(集)镇。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65元/m3,平均涨幅为13.91%,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3.15元/m3,平均涨幅为16.99%。
三类区域。抽水,涉及黄石、水口、栖霞等6个集镇13个场(集)镇。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85元/m3,平均涨幅为9.27%,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3.35元/m3,平均涨幅为24.50%。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原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云阳县宏源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云发改价﹝2019﹞27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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