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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财政局

关于公开征求《云阳县直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直达资金在我县精准高效落地,云阳县财政局起草了《云阳县直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云阳县直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反馈方式

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地址:340503681@qq.com;

2.传真:023-55166009;

3.邮寄地址:云阳县云江大道1600号云阳县财政局。

二、截止时间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

附件:《云阳县直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阳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4日

附件

云阳县直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直达资金的管理要求,加强直达资金监管,提高直达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直达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渝财预〔2020〕60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直达资金是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为确保资金直达县市、直接惠企利民的要求实行的一种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直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特殊转移支付、部分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等部分直接惠及企业和保障民生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纳入直达资金监控范围的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具体范围按照上级财政部门文件为准。

第三条  直达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快速直达、惠企利民、绩效管理、强化监督原则。

第四条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资金管理和项目监管工作,着力提高直达资金拨付效率,优化审核审批环节,促进直达资金产生最大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财政局职责

(一)制定直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管理制度,做好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批复,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乡镇做好直达资金管理工作;

(二)牵头组织直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工作,开展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评价,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三)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直达资金项目使用方案;

(四)负责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下称监控系统)维护管理,组织相关部门、乡镇导入预算指标、支付数据、惠企利民补贴补助发放信息等相关内容;核实监控系统预警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五)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依据直达资金的管理相关规定,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审核资金使用单位制定的直达资金绩效目标,会商县财政局后报县政府审定;

(二)监督直达资金的项目执行情况,推进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三)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其他管理职责。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收到下达的资金安排计划后,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二)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做好资金支付、核算等工作;

(三)资金支付后及时将支付信息在监控系统中关联相应指标,监控资金支出进度及流向。

(四)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章   直达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

第八条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加快对直达资金的分配、拨付和使用,直达资金原则上应当在收到上级财政资金文件后30日内分配下达到位,不得迟缓分配、截留、挪用。

第九条县财政局应严格按照直达资金预算管理工作要求,实行单独下达、单独标识,并同步录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项目准确、账目清晰。

第十条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绩效目标、预算金额、具体用途、预算科目以及项目进度要求执行,不得截留、滞留、挪用项目预算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直达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涉及专户管理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到最终收款人。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依托监控系统建立直达资金台账(包括下达台账、支出台账、项目台账等),如实反映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确保每笔资金流向明确、账目清晰。

第十三条直达资金原则上当年应使用完毕,项目验收后确有结余的应及时报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变更或调整。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直达资金绩效跟踪检测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 用单位按要求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并将相关问题整改情况及时报县财政局,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规定,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依托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日常监管和重点监控,不定期通报直达资金支出进度,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追回资金并按程序调整用途。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核实自评情况,并向县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的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与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加强对直达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管理改进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建立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审计结果与项目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第二十一条在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直达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直达资金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直达资金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的;

(五)对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单位或个人;

(六)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直达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严肃财政纪律,部门工作人员在直达资金申报、评审、监管、拨付过程中,有问题整改不力,项目结余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置,导致资金被收回或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云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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