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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财政局

关于征求《云阳县罚没财物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个人: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罚没财物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云阳县罚没财物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建议意见于7月27日下午5:30前反馈至420520632@qq.com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朱英榜   联系电话:55165889

云阳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0日
  
  

云阳县罚没财物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罚没财物管理和监督,确保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  罚没财物属于国家所有,其收入必须缴入国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

第五条  县财政局为罚没财物管理和处置的主管机关。县财政局委托各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保管或进行处理。

第六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执法机关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要相分离,应建立罚没财物专门台账,并按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指定专人负责罚没财物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对帐等工作。

第二章  罚款收入

第七条 受执法机关罚款处罚的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按规定确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第八条 执法机关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必须使用规定的定额收据,不使用定额收据或者收据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有权拒缴罚款。

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票据改革后,按照电子票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缴县财政。

第十条 各执法机关对实施的罚款有追收入库的责任。

第三章  没收财物

第十一条各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十二条执法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必须向当事人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据,不开具专用收据或专用收据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有权拒交。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应及时对查处罚没的各种物资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县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罚没物资根据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原则规定进行处置:

(一)属于自由流通的一般性物资及不动产,由各执法机关进行保管或通过公开竞价、变价等方式进行处理。原则上各执法机关对受委托保管的罚没物资需通过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竞价处置,价值不大且宜尽快处置的物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可按照市场价格变价处理。不得使用、调换和擅自处理,并确保其安全、完整,处置收入上缴县财政。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机构经营的物资按下列方式处理:

1.执法机关没收的人民币,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二日内上缴县财政;外币、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由执法机关会同县财政局送金融机构或者证券经营机构予以兑现,变价款上缴县财政。

2.文物一律无偿交由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3.危险物资、放射性物质、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毒品与吸毒用具等,交县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销毁,或者经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4.淫秽物资、盗版光盘、非法出版物等交由县公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5.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交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置。

6.其他属于专管机关管理的物资,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四)罚没物品处置前存在破损、污秽等情形的,在有利于加快处置的情况下,且清理、修复费用低于变卖收入的,可以进行适当清理、修复。

(五)对少量不易变现或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由执法机关报经县财政局同意后,可赠送县内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或无偿划转到能充分发挥资产使用价值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六)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或按有关规定应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县财政局和主管单位认定后,由执法机关负责销毁,并在销毁后将销毁记录抄送县财政局备案。

属于因销毁的物品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作为废旧物品变卖。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负责销毁罚没物资,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制作销毁笔录,载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必要时可请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并将公证书归档。

第十六条 通过竞价方式处置的罚没物资,由执法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资产处置方案报县财政局核准,县财政局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批复。由执法机关委托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处理。 

第十七条 公开竞价罚没物资的交易流程,按照公开拍卖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一般物资外,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专卖专营的,竞买人必须持有效的专卖、专营许可证明。

第十八条 罚没物资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发生流拍情形需要调整底价的,由执法机关报县财政局重新研究确定后实施,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执法机关商县财政局确定后,可以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九条 罚没物资处置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置结果抄告相关执法机关并报县财政局备案。执法机关自收到款项之日起在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后于2个工作日内缴入县财政。财政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

前款所称处置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包括质量鉴定、评估和其他必要的支出费用。

第二十条 依法处理的罚没物资,需要办理入户、过户、登记手续的,由拍卖机构协助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管理与处置罚没物资的情况,由本单位纪检和财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县财政局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对其罚没财物活动的监督检查,按财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损有关资料。每年末向县财政局报送本年度罚没财物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执法机关、拍卖机构、评估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或投诉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有关单位、个人向执法机关申明放弃或者无人认领的财物;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党政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的赔偿款等,参照罚没财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罚没财物,尚未处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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