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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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财规〔20261

云阳县财政

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云阳县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文旅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县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云阳县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财政

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8月1       


云阳县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文旅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文旅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阳县县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阳府办发〔2018181号)、《云阳县县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云阳财预〔2018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文旅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总量控制、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绩效第一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监管,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文化旅游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建立和管理项目库,监督专项资金的项目执行和使用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年度总额根据县委、县政府文旅发展战略、年度重点工作及财力状况,经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委科学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县级年度预算(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专项资金使用主要支持我县重大文旅活动、文旅宣传推广、旅游规划编制、文旅产业发展、文旅智库建设等。文旅宣传推广原则上不得低于年度专项资金的60%。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原则通过上级资金解决,县级财力安排的文旅基础设施投入不得超过年度文旅专项的10%

主要使用范围:

(一)文化研究及成果形成。包括对云阳历史文化、地域特色进行深入研究,形成重大研究成果等。

(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包括境内外广告宣传和推介营销、重点文旅活动、区域旅游交流与合作等。

(三)旅游规划编制评估。确有必要对外委托的全县、区域性及专项旅游规划编制及执行评估,文旅项目策划及前期。

(四)旅游公共服务。包括旅游信息智能管理、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旅游业统计调查、旅游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服务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培训、旅游重大课题调研等。

(五)旅游产业发展。包括旅游资源联合连片开发、文旅新业态及转型升级项目、旅游商品研发等。

(六)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经列入国家、市、县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有不依法缴纳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报项目具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五)申报项目处于诉讼期内的;

(六)申报单位考核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申报项目属于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的;

(八)其他不适宜予以扶持补助的。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 县文化旅游委根据县委和县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和支出绩效目标,经县级预算公开评审后,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预算方案要明确项目单位和内容,不得将专项资金预留在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分配。

第九条专项资金分配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履行相关程序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涉及补助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的支出,由县文化旅游委会同县财政局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转入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使用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项目需调整或变更时,单位应及时行文报县文化旅游委,县文化旅游委商县财政局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对年底仍未拨付的专项资金结余,按零结转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县文化旅游委应依托建立的《云阳县文化旅游行业(领域)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规范项目绩效目标填报,对拟实施的项目应组织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申报资金的前提条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县文化旅游委应将绩效目标的制定和申报作为编制年度预算的重要内容,没有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审核没有通过的,不予安排预算。绩效目标应清晰、量化、可衡量,并作为预算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文旅部门要高度重视投入产出比,对县级文旅项目须牢固树立“算账”意识,构建全生命周期投入产出评估机制,将资金效益与民生效益、文化效益统一量化。严控大型文旅基建类项目,不搞景观工程,严禁超出财力搞建设。坚持市场化运营导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推广委托运营、合作开发等模式。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和执行期满后,县文化旅游委应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县财政局组织全面绩效评价。县财政局应当指导、监督县文化旅游委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可以委托专家、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当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县财政局暂停预算执行,报经县政府批准后重新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财政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对评价等级为中或差的,按比例压减预算直至不再安排。

绩效评价报告应报送县政府,其核心内容及评价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予以公开,并作为专项资金是否保留、下年度预算安排以及本办法修订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县文化旅游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在其官方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单位一般性开支。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每年向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项目改善情况、社保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文化旅游委应当加强对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加大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县财政局将监督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的;

(五)对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单位或个人;

(六)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评审、监管、资金拨付过程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主管单位(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期间,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委应视情况对办法实施效果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报告应报送县政府,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按程序对本办法进行必要修订。

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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