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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云阳财规〔20231

县级有关预算单位、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警备区动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结合云阳县实际,制定了《云阳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阳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7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云阳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非独立建制学校附设高中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教委)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分配及下达资金,并加强对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县教委负责除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善,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善,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县基层事业单位就业在岗在编满三年的云阳籍或重庆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在云阳县就读,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奖励名额按市级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具有云阳县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生按县同类公办学校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资助。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云阳县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原连片特困地县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市级规定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四)免住宿费。对在重庆市云阳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市级规定确定,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元,资助年限为2.5年。

(五)免教科书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过渡期按原政策执行,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在云阳县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免除学费。免学费资助标准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确定(不含住宿费)。民办学校学生按县同类公办学校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资助。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在重庆市云阳县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市级规定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市级规定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三)免教科书费。普通高中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过渡期按原政策执行,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八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近年资助执行情况等进行测算。

第九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教科书费由市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免住宿费资助等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区县按8∶2分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县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除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县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科书费由市财政承担。普通高中免除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等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区县按8∶2分担。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县财政按照免除学费学生人数和免除学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县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预算。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预算(含市级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加强预算管理,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县政府预算管理,县财政局、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各学校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等主管部门要加强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等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请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其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在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民办各类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八条 县各部门、各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农村学校倾斜。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云阳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办〔20209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阳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重庆市云阳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

1

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

2

云阳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3

云阳县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4

云阳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5

云阳县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实施细则

普通高中教育

6

云阳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7

云阳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1

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

到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重庆市高校毕业生面向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基层单位就业,对到我县基层事业单位就业的重庆户籍或重庆市属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重庆户籍或重庆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到我县位于乡镇的事业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细则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细则中,位于乡镇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农村中小学校、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等。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2014年及以后毕业,在我县位于乡镇的事业单位(须在编在岗,不含双江、青龙、人和、盘龙4个街道)就业并服务满 3年的重庆户籍或重庆市属高校毕业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本科专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第六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相应扣除),本专科学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16000元。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和国家助学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以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为准。

第七条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和审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向就业所在地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和毕业高校签章确认的《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表1)。个人申请应于该年831日以前提交,提交申请时应附送以下补充资料:

1.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低保证、残疾证、零就业家庭证明、原建卡贫困户号码等);

4.本人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县教育、财政部门于910日前将《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送市教委、市财政局。

第九条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县财政、教育部门收到市级经费预算后,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库支付程序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或向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当补偿资金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条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县教育部门、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申请者的就业情况、学习情况和学费标准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大力宣传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做到符合政策的市内外高校学生知晓政策并应偿尽偿。

(三)县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严格按照财经制度和本办法各项规定,确保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

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请表

    申请日期: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院系专业


入学时间

年      月

毕业时间

年    月

学制(年)


最后学位


就业地

区(县)             乡(镇)

就业单位全称


单位详细地址


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及

证件编号


本人联系

电话号码


就业单位证明意见:

该同志自     年    月起在我单位连续服务已满三年,且上述申报信息属实。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单位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高校核实意见:

该生于     年    月在我校       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毕业,就学期间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     元,其中助学贷款      元,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         银行。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学生部门负责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学校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资助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情况属实,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金额      元。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

云阳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县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炼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纪守法,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二)具体条件

1.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年级同一专业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要同时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或同等水平国际性赛事中取得优胜奖及以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或同等水平全国性赛项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以及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体育专业学生在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两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中央下达。县级根据市级下达名额及时分配到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其他资助。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21日前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县教委和县人力社保局,再报送市级相关部门。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

云阳县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具有重庆市云阳县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分类属性分别通过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学籍后,报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的结果反馈至学校,由学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  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应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及时更新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技工学校同时维护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因故错漏或未及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信息而导致的中职资助资金缺口,由学校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第四条  免学费资助资金按年或学期拨付。由县财政按照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标准核定,集中拨付至学校。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该学期免学费补助由学校全额退回。

第五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别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重庆市相关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别确定,并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可以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所需资金由学校自行承担。

第八条 技工学校第四及以上学年全日制学生免学费资助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4

云阳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云阳县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原全国连片特困地县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应在入学前准备好身份佐证材料;

(二)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云阳县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附表2);

(三)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四)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将通过审核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反馈回学校,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云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办〔201960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云阳县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县教委主要负责除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的资助管理;县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技工学校受助学生的资助管理;县财政局主要负责统筹落实资助资金。

第六条 一、二年级在校的原建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原全国连片特困地区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其他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30%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采取按月发放。县财政按照享受助学金政策学生人数和助学金标准核定,通过中等职业学校按月转至受助学生中职资助卡或社会保障卡中。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或因违反《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注销学籍时,应自学籍注销次月1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应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督促中等职业学校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因故错漏或未及时上报信息而导致的中职资助资金缺口,由学校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5

云阳县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资助对象为具有云阳县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住宿的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免住宿费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免住宿费原则上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应在入学前准备好身份佐证材料;

(二)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云阳县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附表2);

(三)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四)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将通过审核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反馈至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云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办〔201960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云阳县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免住宿费资助比例按市级规定确定,资助资金按年或学期拨付。由县财政按照免住宿费政策学生人数和标准核定,集中拨付至学校。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该学期免住宿费补助由学校全额退回。

第六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县教委和县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住宿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重庆市相关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住宿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别确定,并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七条 县教委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督促中等职业学校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

因故错漏或未及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信息而导致的中职资助资金缺口,由学校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2

云阳县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


学校:                     年级:                    班级:         

基本

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籍  贯


身份证

号  码


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

是否农村户口

□是     □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贫困类型

特殊群体

脱贫户学生:□是 □否;边缘易致贫户学生:□是 □否;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是 □否;低保学生:□是 □否;

低保家庭学生:□是 □否;低保边缘户学生:□是 □否;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儿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残疾军人子女:□是 □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 □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是 □否。

其他贫困

突发意外事件:□是 □否;家庭成员大病:□是 □否;自然灾害:□是 □否;因公牺牲人员子女:□是 □否;贫困优抚对象子女:□是 □否;事实孤儿:□是 □否;贫困单亲家庭子女:□是 □否;其他情况:□是 □否。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家庭人均年支出元。

家庭上学人数人,其中高中及以上学生人数人。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个人

承诺

承诺内容: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誊写一遍:



学校认定审批

贫困类型核实认定

1.特殊群体类。  脱贫户学生:□是 □否;边缘易致贫户学生:□是 □否;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是 □否;低保学生:□是 □否;低保家庭学生:□是 □否;低保边缘户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   孤儿学生:□是 □否;   烈士子女:□是 □否; 残疾军人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2.其他贫困类:□是 □否

困难等级认定

□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

就读

方式

□走读;□寄宿。

审批

程序

供参考:

一、认定方法:(身份识别法、家访法、个别访谈法、信函索证法、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法、民主评议法)

二、审批流程:学校根据对应学段具体情况设计学校内部认定审批流程填写。





学校认定结果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是否纳入资助对象:□是 □否            

资助项目:□助学金;□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科书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6

云阳县普通高中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费,是指对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免学费。

第二条普通高中应当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98号)和《云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办〔201960号)要求,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风险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费政策对象。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已填写好的《云阳县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附表3);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根据本细则,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将拟资助名单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与乡镇(街道)、县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比对,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疑似动态新增遗漏名单返回学校核实。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五条  免学费资助资金按学期拨付。由县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标准核定,集中拨付至学校。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该学期免学费补助应全额退回。

第六条 各学校必须在每年1025日以前,填报本校《普

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情况统计表》报送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市级经费预算安排下达和有关监督检查等的依据。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县教委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市教委确定。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条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7

云阳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重庆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应在入学前准备好身份佐证材料;

(二)学生填写《云阳县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附表3),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

(三)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四)县教委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云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办〔201960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云阳县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按市级规定确定,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学校原则上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受助学生足额发放本学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表3

云阳县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

学校: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贫困类型

特殊群体

脱贫户学生:□是 □否;边缘易致贫户学生:□是 □否;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是 □否;低保学生:□是 □否;

低保家庭学生:□是 □否;低保边缘户学生:□是 □否;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儿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残疾军人子女:□是 □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 □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是 □否。

其他贫困

突发意外事件:□是 □否;家庭成员大病:□是 □否;自然灾害:□是 □否;因公牺牲人员子女:□是 □否;贫困优抚对象子女:□是 □否;事实孤儿:□是 □否;贫困单亲家庭子女:□是 □否;其他情况:□是 □否。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家庭人均年支出元。

家庭上学人数人,其中高中及以上学生人数人。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誊写一遍:



学校认定审批

贫困类型核实认定

1.特殊群体类。  脱贫户学生:□是 □否;边缘易致贫户学生:□是 □否;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是 □否;低保学生:□是 □否;低保家庭学生:□是 □否;  低保边缘户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   孤儿学生:□是 □否;   烈士子女:□是 □否; 残疾军人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2.其他贫困类:□是 □否

困难等级认定

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

就读

方式

□走读;□寄宿。

审批

程序

供参考:

一、认定方法:(身份识别法、家访法、个别访谈法、信函索证法、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法、民主评议法)

二、审批流程:学校根据对应学段具体情况设计学校内部认定审批流程填写。





认定结果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是否纳入资助对象:□是 □否            

资助项目:□助学金;□免学费;□免教科书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可复印。        

    2.学校、班级及学生应据实填写,不可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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