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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财企〔2011391


云阳县财政局

关于对微型企业实施财政扶持政策(税收返还)的


各乡镇(街道)财政办(科),微型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贯彻落实微型企业‘1+3’扶持政策双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微企办发〔20118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微型企业实施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0151号)精神,经研究,并报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县微型企业实施财政扶持政策(税收返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按照《云阳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阳府办发〔2010241号)通过创业审核且已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的微型企业。

二、补贴标准及限额

从微型企业通过创业审核的年度起,按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计算补贴资金,补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如微型企业享受了与上述计算有关的其他财政扶持政策补助的,应予扣除,以避免重复。

三、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微型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税收返还)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度(也可半年或一年)申请拨付,如一次核定的补贴资金数额不足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今后分季度(或半年或一年)继续申报,以达到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等额为止。

(二)每季度首月的10日内,微型企业应向所在地财政办(科)申报办理上季度财政扶持(税收返还)补贴。申报办理时应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微型企业出资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季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入库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要求填制《云阳县微型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税收返还)补贴申请表》并签章。

(三)各财政办(科)收到微型企业提交的上述申报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补贴资金数额并在《云阳县微型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税收返还)补贴申请表》(附件一)上签章。审核时如有必要,可到当地国税、地税部门进行核实,确保微型企业纳税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财政办(科)要妥善保存微型企业提交的出资缴款凭证复印件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入库凭证复印件,并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四)各财政办(科)应及时汇总《云阳县微型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税收返还)补贴申请表》(附件一),并随《云阳县××年×季度微型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税收返还)补贴情况表》(附件二)和《云阳县××年×季度微型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税收返还)补贴资金拨付明细表》(附件三)在每季度首月的15日内报送县财政局企业科,纸质和EXCEL表格各一份(通过网络发电子文档)。

(五)县财政局在收到财政办(科)送交上述报表后,再进行复审并签章。在7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拨付到微型企业按规定开设的基本账户中。

四、建立台账。

各财政办(科)要与当地工商部门密切联系,建立《云阳县微型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税收返还)补贴台账》(附件四)。同时,将每季度微型企业纳税凭证复印件和《云阳县微型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税收返还)补贴申请表》等资料归档备查。

五、纪律规定

各微型企业必须保证向财政部门提供的纳税凭证真实有效;各财政办(科)收到微型企业提交的申请和纳税凭证后,必须认真进行核查和比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对不按规定操作,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云阳县微型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税收返还)补贴申请表

2、云阳县××年×季度微型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税收返还)补贴情况表

3、云阳县 ××年×季度微型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税收返还)补贴资金拨付明细表

4、云阳县微型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税收返还)补贴台账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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