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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云阳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云阳县公安局

云阳县交通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干净整洁、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进一步推动云阳县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市精神文明委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城管发〔2020〕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车窗抛物”治理专项行动。现将《云阳县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云阳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云阳县公安局                          云阳县交通局

                                         2020年11月27日


云阳县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治理“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巩固“干净整洁、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进一步推动云阳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市精神文明委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关于重庆市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城管发〔2020〕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疏堵结合”,把宣传引导、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奖励处罚等多种形式融入“车窗抛物”治理专项行动全过程,共同营造干净整洁、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市容环境。

    二、治理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或乘坐人员向车窗外抛洒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纸质、塑料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以及吐痰等影响道路运行安全和污染市容环境的不文明举止或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11月底前)。

    1. 成立工作专班。各单位成立治理工作专班,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积极宣传《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本实施方案,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理,确保治理活动取得实效。

    2. 制作宣传资料。由县城市管理局统一制作“车窗抛物”治理专项行动公益广告,利用交通引导屏、大型户外广告牌、LED屏幕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进行展播,向全社会宣传“车窗抛物”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车窗抛物”治理专项行动的目的和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 加强媒体联动。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宣传、精神文明、网信、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组织利用各种形式的媒体和网络宣传平台,按程序报批开设“车窗抛物”治理专项行动专题栏目,加强联动宣传,做好舆论引导。

    (二)专项治理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2月底)。

    1. 开展志愿者劝导活动。强化对“车窗抛物”违法行为的劝导,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和车辆管理所向公共交通车辆派发车载小型垃圾收集容器,张贴车身公益广告,促进文明出行习惯的养成。

    2. 加强社会监督。发动鼓励市民群众向职能部门举报“车窗抛物”违法行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移动通信和市民代表参与“车窗抛物”专项治理行动,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平台,定期集中曝光“车窗抛物”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增强专项行动的社会影响力和法治震慑力。

    3. 奖励处罚。县城市管理局设立“车窗抛物”违法行为举报平台,市民可通过举报电话023-55166878进行投诉反映,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和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核实后,对提供真实有效线索的市民给予一定奖励(对“车窗抛物”违法行为有效举报应包括违法时间、地点、背景参照物及车辆号牌等信息,案例视频需连续完整反映违法行为全过程);县交巡警大队和县城管执法支队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违法违规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3月)。

    各有关单位及时收集和分享有关资料,梳理总结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巩固和扩大“车窗抛物”治理专项行动成效,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优化工作目标和计划,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责任分工

    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车窗抛物”治理行动开展。

    县文明办负责将“车窗抛物”专项治理行动有关要求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考核内容。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加大城市道路“车窗抛物”交通及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县交通局加强对班线客运车辆、公交车、出租车以及网约车等交通运输企业、驾驶员进行教育培训,引导企业配置必要垃圾收集设施;利用车载智能终端进行字幕提醒或语音提示。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推进“车窗抛物”治理行动,在主次干道和高速出入口广告牌、电子屏幕设置杜绝车窗抛物公益广告,做好宣传、协调、监督等各项工作;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引导环卫工人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清除车窗抛出的物品,保持道路卫生、整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车窗抛物”违法行为的危害和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职能职责,从源头上遏制“车窗抛物”违法行为的发生。县城市管理局发挥好专项治理牵头作用,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常态机制。

    (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各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结合本单位实际,探索完善联动机制,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确保“车窗抛物”专项治理工作走深走实、取得实效。

    (三)精心策划,舆论引导。各新闻、宣传、网络、媒体应抢占舆论高地,加强新闻宣传,利用各种载体展播“车窗抛物”治理公益广告,开展社会监督,加强舆情引导,做好舆论宣传,为“车窗抛物”治理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交流沟通,信息共享。各单位分阶段治理行动进展情况应在阶段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将行动推进情况报送县城管局环卫科。

    联系人:邹先生;联系电话:55187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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