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无障碍 适老化 繁体版 智能机器人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公示公告
张某某、李某某要求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办理移民养老保险行政复议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日期:2021-01-15 字体:【

张某某、李某某要求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办理移民养老保险行政复议案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府复〔2020〕26号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第三人:云阳县水利局。

第三人:云阳县龙洞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办理移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复议案,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对申请人作了复议笔录,于同日予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办理移民社会养老保险。

申请人称:申请人一家共5人,2006年办理移民销号;申请人张某某一直以开船为业,2008年张某某驾船在湖北宜昌等货后回云阳,找龙洞乡政府社保所的经办人员办移民社保,当时要求提供销号合同,由于时间短,过期就不办了,申请人要求龙洞乡政府提供销号合同未提供,所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就没有办到社保,后来又找云阳县移民局,经办人说给一个星期的时间,要求申请人回去拿销号合同并提供相应的资料,但申请人回龙洞后未再申请办理移民社保。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主体适格。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答复人作为云阳县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负责参保登记、核发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是本案适格的答复人。

二、被答复人未向答复人提交书面办理移民养老保险的申请。答复人收到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通过询问各科室,在此之前,被答复人从未向答复人书面申请办理移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或者待遇支付,也未向答复人提交任何书面材料,答复人也未向被答复人作出不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不予参保的决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由于被答复人未向答复人提出办理或者给付移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答复人也并无对被答复人有不作为的任何情形,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后驳回被答复人对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云阳县水利局称

依据2009年6月8日印发的云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云阳县移民局、云阳县财政局、云阳县公安局《关于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云社发〔2009〕40号)中第三部分明确“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应填写《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持《农村移民搬迁安置销号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1寸免冠登记照4张等材料到其迁出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由街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其参保资格初审”以及第四部分“县移民局负责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保资格和安置时间的认定工作”的规定,县水利局(原县移民局)只对乡镇初审后的农转非三峡移民养老保险身份进行审核,但原县移民局未收到龙洞镇社保所提交的张某某、李某某三峡移民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资料。

第三人云阳县龙洞镇人民政府称

一、张某某一家属于我镇龙槽村XX组(原龙槽村XX组)三峡库区双淹移民,2006年该户自愿申请办理在本组后靠移民安置销号,适用农业生产、生活安置,全户共五人(包括张某某本人及其妻子李某某、儿子、儿媳、孙女),生产安置费拨付到村、组,生活安置费拨付到张某某帐户。

二、张某某一家人属于三峡移民本组后靠农业安置户,不属于非农安置,不符合三峡移民“农转非”移民参保条件,根据渝人社发〔2009〕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7款、第8款、第9款,云劳社发〔2009〕4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张某某户均不符合参保条件。根据渝移发〔2010〕45号文件规定:重庆市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时间作如下调整,申报时间延长至2010年9月30日,缴费时间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该政策按时间规定及条件要求执行完毕后,再无新的相关政策出台。

移民安置销号时都是本人自愿申请,各项安置补偿资料,合同都需本人签字认可,不存在不给张某某销号资料的问题,任何移民个人档案资料丢失,都可在当地移民办或县移民局档案室进行复印,张某某办理移民后期扶持补助时,系统发现张某某儿媳妇向某系我县故陵镇移民安置户,龙洞乡属于第二次安置,根据我市移民不重复安置政策,县移民局通知龙洞乡移民办要收回向某一人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资金*元,为此张某某一直不服,长期信访,上访,故未领取销号合同。

综上,由于张某某一家属于本组后靠移民农业安置户,且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正在享受农村移民直补政策,不属于城镇居民登记户口,不符合三峡移民参保条件,所以当时我镇社保所服务窗口没有受理张某某夫妇要求办理移民社保参保的申请登记。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某、李某某原居住地为云阳县龙洞镇龙槽村XX组XX号,2008年7月15日居住地变换为云阳县龙洞镇龙槽村XX组XX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于2009年4月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一、范围对象(一)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安置时进行了非农安置,2010年3月31日前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以移民安置销号合同签订时间确定,下同),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符合下列年龄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自愿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2007年12月31日年满16周岁及以上;2.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移民安置销号合同签订之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二)下列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及相关人员不适用本通知:1.现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编人员;2.已退(离)休并按月享受退(离)休养老待遇的;3.安置到企业就业后,企业关闭破产并按规定享受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4.户籍关系已迁出我市行政辖区范围的;5.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军队等回原籍落户并已进行安置或享受退(离)休养老待遇的;6.淹没移民安置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7.正在领取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8.农业安置后再自行农转非的;9.虽进行了非农安置,但未进行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农村仍有承包耕地的;10.申报基本养老手续前已经死亡的;11.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本通知的其他人员。……(四)其他:2010年3月31日前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自愿按本通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2010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于2010年3月30日印发了《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时间的通知》(渝移发〔2010〕45号),规定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时间作如下调整:申请时间延长至2010年9月30日,缴费时间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申请人在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向云阳县龙洞乡社保所窗口申请办理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基本养老保险,龙洞镇社保所服务窗口未受理申请人的参保登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复议笔录;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户口簿;

4.云阳县水利局关于张某某信访问题答复意见;

5.行政复议答复书;

6.云阳县水利局行政复议答辩书;

7.云阳县龙洞镇人民政府关于张某某移民户没能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说明;

8.移民安置销号合同公证书(2006)渝云证字第767号;

9.三峡库区云阳县农村移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销号合同(龙洞乡镇农安(生活)合字〔2006〕014号)及附件3-9;

10.;三峡库区云阳县农村移民县内农业安置合同(龙洞府移(农)安合字〔2006〕030号)及附件11-13。

提供的依据:

1.《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

2.《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时间的通知》(渝移发〔2010〕45号);

本机关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系云阳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核定社会保险待遇等职责,龙洞镇人民政府社保所负责对辖区内参保人员的初审、登记等工作,该项工作应视为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的委托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承担,龙洞镇社保所自认二申请人在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向其申请办理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基本养老保险,审查后认为二申请人不符合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并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口头告知了二申请人不能登记的原因,申请人应当知道未登记的法律后果,虽然行政机关未告知不服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超限,申请人如不服龙洞镇社保所不予登记行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办理三峡库区农转非移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时间是2010年9月30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正确履职最迟应在2012年9月30日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现在提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过复议期限。

同时,二申请人申请参加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基本养老保险,必须符合《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规定的非农安置及办理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两个条件,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从第三人龙洞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看,2006年1月17日龙洞乡人民政府与龙洞乡龙槽村XX组签订了《三峡库区云阳县农村移民县内农业安置合同》(龙洞府移(农)安合字〔2006〕030号),将包括二申请人在内的14人移民安置到龙槽村XX组从事农业生产,由该组提供承包耕园地,这种安置方式属农村移民安置,并不是非农安置,农村移民安置不属于《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参保范围,龙洞镇社保所对二申请人申请办理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基本养老保险审查后作出不予登记的行政行为符合渝人社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现二申请人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办理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理由不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已经向龙洞镇社保所提出过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该社保所审查后未予登记符合《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因申请人不符合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现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办理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据不充分,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ICP备案:渝ICP备12003733号-1 渝公网安备:50023502000110号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